作者chuppimouse (trapeze swin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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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继承] 限定继承与抛弃继承新修法
时间Tue Sep 16 16:51:25 2008
前一阵子,有朋友提出相关问题,原先是写在部落格上,但发现很多人都有疑问,
因此把整理的知识,再放一次於版上,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人。
原文
http://www.wretch.cc/blog/chu0412ppi/17177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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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子继承父母庞大债务』的新闻时有耳闻,常令很多人觉得法律制度设计的不公平,
幼子何其无辜,钱是父母借的,没有享受到借钱的利益,
却得从小背负这『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甚至终其一生,都得面临被追债的生活,
人真的生而平等吗?为什麽有人从出生就得接受这样不公平的境况呢?
其实继承制度的目的包含了保障交易安全、避免无主物的先占以及公平的考量等,
我国民法第1148条第1项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於被继承人本身者,
不在此限。』所以父母死亡时若遗有债务,继承人必须一并继承,而成为债务人。
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因为债务人偶然的死亡而丧失其利益,以保护交易安全。
另一方面,若被继承人遗有财产(包含债权),继承人当然得以继承,
是故继承的标的包含被继承人的一切权利义务。
而且继承原则上是采『当然继承主义』,也就是说,当被继承人死亡时,
继承人无需为任何的表示,就当然、直接地成为继承人,而继承遗产,
与其他继承人一起公同共有该笔遗产(包含债务)。
而继承人若欲解免继承债务的责任或根本不欲成为继承人,民法上设计了两种制度:
抛弃继承与限定继承。抛弃继承就是以书面向法院表明抛弃继承的意思,
并通知因抛弃既成而会成为继承的的其他人,如此一来,就根本地丧失继承人的地位,
无法继承遗产,当然也无须负担继承债务;限定继承也需向法院为之,产生的效果是:
仍保有继承人的身份,但清偿继承债务以所得遗产为限,若遗产不足清偿继承债务,
那就到此为止,不或影响到继承人本身的财产,但若遗产清偿完继承债务後仍有剩余,
则可以就剩余财产继承,简单来说就是多退少不补啦!
既然有以上二种制度可以解免继承债务的责任,那为何还会发生
『幼子继承父母庞大债务的责任呢』?原因在於:不管抛弃或限定继承都有期间限制,
分别是三个月以及二个月,而幼儿本身根本不会知道法律有抛弃与限定继承的规定,
就算知道了也不会行使,而其父或母可能也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
以致於错过了行使期间,无法帮自己及其子女声请抛弃或限定继承,
而需终局地负担继承债务。所以这个问题的产生并不是法律规定得不好,
而是出在民众的法律知识不足,不知道法律有这样的规定所致。
所以真正应该做的是:加强法律宣导,例如到各级学校、机关演讲、张贴海报,
或是在户政事务所办理除户时所需填写的申请单中注明相关的法律规定提醒民众,
这样才能真正地解决问题。有人说『法律是保护有钱人』,我认为『法律是保护懂得法律的人』比较正确,所以大家平常可得多多充实自己的法律常识阿!
今年修正了民法继承编的相关条文,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
以免父或母不知法未帮其办理抛弃或限定继承,使其终其一生都要负担庞大债务。
民法1153条第二项新增:『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於被继承人之债务
,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是二十岁以下,还没有结婚者,
无须办理任何手续,法律上皆视同『限定继承』,若遗产不足清偿继承债务,
则不会牵累到自己,无须继承剩余的债务,所以对於未成年人来讲是一大福音,
但是对於成年人来说,还是必须向法院声请抛弃或限定继承喔!
还有要注意的是期间的规定,新法一律修正成『从知悉继承开始时』起算三个月,
所以若有要向法院声请的朋友们要把握时间。另外,对於保证债务,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签下保证契约,而去世时其代付履行之责尚未发生,也无须继承。
这是考量到: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应该考量的是债务人以及保证人的资力,
而并未将保证人之继承人的资力纳入考量,若使保证人之继承人也要负继承责任,
则对之不公平。
最後,关於办理抛弃或限定继承所需要准备的文件、表格等细节,提供相关连结给大家。
法务部『抛弃继承宣导短片』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109366&ctNode=11663&mp=001
抛弃继承声请状
http://www.chungli.gov.tw/download/50.doc
限定继承声请状
http://www.chungli.gov.tw/download/4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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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Rechtmann:因为银行界赞助不少立委(误)。 09/16 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