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nhappy (封印ptt念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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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未到期却终止契约
时间Tue Sep 30 21:17:11 2008
※ 引述《a0955219393 (喵喵)》之铭言:
: 我在公司做三个月一聘的契约工
: 我在九月25收到契约续约通知单
这种工作是很典型的假藉定期劳动契约名义,为不定期劳动契约之实,
所谓定期契约是指依照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
具有临时性 短期性 季节性及特定性的工作才能为定期契约,
上述的工作主要都是短期需要人力关系,时间届满就不需人力情况下才订定,
只是实务上雇主常不断跟劳工签订定期劳动契约,规避劳动基准法资遣费.等义务,
原PO所提到的是三个月一聘的契约工就可能是典型的案例,
不断的跟劳工签订定期契约,使不需要劳工提供劳务时,等契约届满省下资遣费,
当然这样的不断续约的签约方式仍要视为不定期劳动契约.
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契约届满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
1.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意思者。
2.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後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90日,前後契约间断期间未
超过30日者。
原PO所提及公司是三个月续聘一次,惟三个月通常是超过90天的情况,
应视为不定期劳动契约.
: 并且签了名,时间10.01~12.31
: 可是隔天公司却又说要终止契约
: 这些单子我都还留着
: 请问我可以依法像劳工局申诉吗?
: 我工作已经七个多月了
: 感觉这样是很恶意违约
: 请问我适用10日未告知可以申诉领资遣费吗?
: 可以请教各位
: 这样子还有哪些违法的吗??
: 我想替那些妈妈争取福利!!
原则上依照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将3个月1聘的定期契约工视为不定期劳动契约,
如果公司要主动终止劳动契约的话,还是要依据劳动基准法第11条 跟 第12条来办理,
若劳工并非有重大过失且符合劳动基准法第12条的情况下,公司应以资遣方式办理,
建议原PO可以让那些妈妈先收集所签订的契约(影本或正本都可),
有签订的契约为依据的话,就可以主张劳动基准法第9条的规定视为不定期契约,
公司要请其离职,就向公司请求书面资遣证明及资遣费.
个人是觉得这些劳工可以享有领资遣费的权利,建议作法如下:
1.请公司主动下达不续聘或是资遣的书面声明
主要先复印过去的契约影本(最好有两份契约以上),然後公司的正式不续聘声明,
等取得这些相关文件,再向公司请求资遣费,公司不给就向劳工局申诉,
劳工局会在收到申诉的申请一个月内召开劳资协调会,进行协商.
2.如公司仍恶意无诚意协商者
可以向当地县市劳动检查机关提起申诉,针对不定期契约终止时,
雇主不给予资遣费提起劳动检查之申请,如果查证属实真的没有给资遣费,
那劳工行政机关会依法裁罚公司.
至於要不要走民事诉讼途径,这是争取自己权益的最後途径,列为最後的手段.
以上为个人意见,有错请指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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