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hen (!!!加班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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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排气检验人员可以拦车吗?
时间Fri Oct 31 14:16:04 2008
※ 引述《greatroy (雪碧猪)》之铭言:
: 请教一个问题,
: 如果在路上遇到排气检验的人员拦车,
: 可以不理他直接走人吗?
: 拦车的人非警察,应该是没有权力拦车的吧...
: 谢谢!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空气污染防制法 41条
各级主管机关得於车 (机) 场、站、道路、港区、水域或
其他适当地点实
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气污染物不定期检验或检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
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点接受检验。
使用中汽车排放空气污染物不定期检验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
关定之。
同法 42条
使用中之汽车排放空气污染物,经主管机关之检查人员目测、目视或遥测
不符合第三十四条排放标准或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遥测筛选标准者,应於
主管机关通知之期限内修复,并至指定地点接受检验。
人民得向主管机关检举使用中汽车排放空气污染物情形,被检举之车辆经
主管机关通知者,应於指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检验,检举及奖励办法
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同法 43条
各级主管机关得派员携带证明文件,
检查或监定公私场所或交通工具空气
污染物排放状况、空气污染收集设施、防制设施、监测设施或产制、储存
、使用之油燃料品质,并命提供有关资料。
依前项规定命提供资料时,其涉及军事机密者,应会同军事机关为之。
对於前二项之检查、监定及命令,不得规避、妨碍或拒绝。
公私场所应具备便於实施第一项检查及监定之设施;其规格,由中央主管
机关公告之。
同法 69条
规避、妨碍或拒绝依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检查、监定或命令或未依第四十
三条第四项具备设施者,处公私场所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锾;
处交通工具使用人或所有人新台币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
按次处罚及强制执行检查、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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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我引的法条对不对 请大大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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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59.51.7
※ 编辑: JackeyChen 来自: 116.59.51.7 (10/31 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