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ver2 (宽)
看板PttLifeLaw
标题Re: [其他] 邻居在楼梯间抽烟
时间Wed Nov 12 15:53:16 2008
※ 引述《nancywwc (往目标迈进)》之铭言:
: 事实经过:我家隔壁的邻居很喜欢在楼梯间和住户间的走廊抽烟,期间我曾和社区
: 主委反映过,也曾贴纸条在其门口。让我不胜其扰,因为本人的呼吸道
: 不是很好,只要有烟味就会很不舒服,也不想吸二手菸。
: 问题:想请问如果依照「菸害妨治法」大楼的走廊和楼梯间算是公共场合吗?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菸害防治法第15条
下列场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级中等学校以下学校及其他供儿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动为主要目的之
场所。
二、大专校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文化或社会教育机构所在
之室内场所。
三、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其他医事机构及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场所。但老
人福利机构於设有独立空调及独立隔间之室内吸菸室,或其室外场所
,不在此限。
四、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机构所在之室内场所。
五、大众运输工具、计程车、游览车、捷运系统、车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制造、储存或贩卖易燃易爆物品之场所。
七、金融机构、邮局及电信事业之营业场所。
八、供室内体育、运动或健身之场所。
九、教室、图书室、实验室、表演厅、礼堂、展览室、会议厅(室)及电
梯厢内。
十、歌剧院、电影院、视听歌唱业或资讯休闲业及其他供公众休闲娱乐之
室内场所。
十一、旅馆、商场、餐饮店或其他供公众消费之室内场所。但於该场所内
设有独立空调及独立隔间之室内吸菸室、半户外开放空间之餐饮场
所、雪茄馆、下午九时以後开始营业且十八岁以上始能进入之酒吧
、视听歌唱场所,不在此限。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内工作场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内场所及经各级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之场所及交
通工具。
前项所定场所,应於所有入口处设置明显禁菸标示,并不得供应与吸菸有
关之器物。
第一项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书之室内吸菸室;其面积、设施及设置办法,
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菸害防治法第17条
第十五条第一项及前条第一项以外之场所,经所有人、负责人或管理人指
定禁止吸菸之场所,禁止吸菸。
於孕妇或未满三岁儿童在场之室内场所,禁止吸菸。
结论:
公寓大厦楼梯间应不属第15条规范之场所,但可请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订
定住户规约,禁止在楼梯间吸菸,则受到第17条规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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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204.20.126
1F:推 nancywwc:谢谢你对我问题的回答 感恩 11/13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