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sinyeh (hsiny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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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租赁] 严重拖欠租金 请教何解?
时间Fri Jan 2 00:18:17 2009
: 1. 租赁关系通常依据的都是租赁契约 (因为租赁的规定很多"除契约另有规定"的字眼)
: 所以应该要看你们的租赁契约如何约定
: 假设:你们租赁契约没有提到转租的情形
: 那麽依民法443的规定 房屋租赁的转租原则是允许的
: 所以说 除非你们租赁契约有约定不可转租 此时才可以终止契约
: 终止契约可用存证信函的方式寄给A
: 命A将屋内的东西搬走(可能还野他的东西) (给个相当期限EX:98.01.15 解除占有 )
1.
关於民法443的规定
民法第443条原文如下
承租人非经出租人承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於他人。但租赁物为房屋者,
除有反对之约定外,承租人得将其一部分转租於他人。
承租人违反前项规定,将租赁物转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终止契约。
第一项但书中言明,承租人只能将其一部分转租给他人
原PO原文中叙述,原承租人之店面因经营不善而倒闭,然後转租给B
就其叙述中,应该是将房屋的全部转租给B,依民法443条规定,出租人得终止契约
第443条第二项关於出租人终止契约的规定,应为形成权,在出租人做出终止契约的
意思表事後应该就生效,故建议原PO请母亲寄存证信函双挂号给A,表示依照
民法443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契约。
2.给付租金部分:
有两种方式可以处理,第一种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的规定,发支付命令给
A至於方法爬文有详细的说明。
第二种方法就是直接向有管辖权之法院递状起诉A,请求给付租金,另除了租金之外
原PO可以找一下契约书里面,通常大多数契约都会写明在每月X号以前应支付租金给
出租人,故出租人应该负民法第229条第一项给付迟延的责任,所以请求的价金除了
这些租金以外,还可以请求利息,若契约未约明延迟利息,则以民法第203条规定之
法定利率(5%)计算之
顺便提醒一下,租金的请求权消灭时效为五年,不要拖过头了XD
3.关於B的部分
这个我比较不确定,不过个人浅见是在出租人解除契约後,承租人A就丧失使用房屋
的权利,故也不可能再将此权利出租给B,虽说A与B之间的租赁契约不因此无效,但
B应该可以依照民法第226条以及第256条关於给付不能的规定,与A解除契约,这你们
就要去跟B商量一下,如果他们不同意这样做的话,那你就依照民法第767除去B的占
有,不过我想你们备齐证件(身分证、所有权状等)去跟他们谈他们应该是会照这样做
补上法条
民法:
消灭时效部分
第 126 条
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给付债
权,其各期给付请求权,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法定利率
第 203 条
应付利息之债务,其利率未经约定,亦无法律可据者,周年利率为百分之
五。
给付迟延
第 229 条
给付有确定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
给付无确定期限者,债务人於债权人得请求给付时,经其催告而未为给付
,自受催告时起,负迟延责任。其经债权人起诉而送达诉状,或依督促程
序送达支付命令,或为其他相类之行为者,与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项催告定有期限者,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
给付不能
第 226 条
因可归责於债务人之事由,致给付不能者,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
前项情形,给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债权人无利益时,债
权人得拒绝该部之给付,请求全部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第 256 条
债权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条之情形时,得解除其契约。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第 767 条
所有人对於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於妨害其所有
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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