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adamanthuz (Blue Bl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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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其他] 侨生在台犯窃盗罪是否会遣送回国
时间Sat Aug 1 05:13:53 2009
※ 引述《rockroll0001 (pig)》之铭言:
: 问题:
: 一名在台侨生偷窃失风被捕被移送警察局,
: 请问是否只会被遣送回国,
: 还是必需在台湾服刑完後再遣送?
【试答】
一、侨生定义
依「侨生回国就学及辅导办法」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与「外国学生来台就学办法」第二条第一项之反面解释
,所谓「侨生」系指在
海外出生连续居留迄今,并
取得
侨居地(外国)永久或长期居留证件,而
回国就学之
华裔
学生。
据此身分者,非纯然仅具他国国籍之外国学生,而系依
据我国国籍法之规定:因出生於中华民国领域内、或父
母其中一方为中华民国国民,抑或申请归化未放弃原国
籍,而具有(取得)中华民国国籍与他国国籍之双重国籍
身分者(学生)而言。
二、侨生在中华民国领域内犯罪「不须」被驱逐出境
依
84年台非第195号判例要旨,认为:刑法第九十五条
规定外国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得於刑之执行完
毕或赦免後
驱逐出境者,应
仅限外国人始有该条适用。
具中华民国国籍者,亦同时具有外国国籍之
双重国籍之
人,若未依我国国籍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内政部许可
丧失中华民国国籍,则其
仍不失为中华民国国民(白话:
他还是台湾人) ,与一般所谓外国人之含义不符,自无
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之适用
(白话:不须被驱逐出境)。
就本案而言,侨生乃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与他国国籍之双
重国籍,依前揭判例要旨之说明与刑法第九十五条之规
定专以「外国人」特定身分为限,且亦未依国籍法丧失
我国国籍,故不失中华民国国民身分。纵其在我国领域
内犯刑事案件,尔後经判刑定谳,亦无庸将之驱逐出境。
(备注:本则判例於民国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经最高法
院八十八年度第六次刑事庭会议决议通过,并
於民国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由最高法院依据最
高法院判例选编及变更实施要点第九点规定以
(88) 台资字第00643 号公告之。)
三、该名侨生可能会被谕令具保责付後,附加限制出境之境管
因该名侨生具有双重国籍,拥有多本护照,若未谕令限
制出境,则该生可能持他国护照离境,致生後续侦查与
审判之障碍,故此境管措施应属可期。
四、是否须入监服刑,而无其他代替方式,
仍有待商榷,因
提问者未详述,且此点非主要询问部分,故不加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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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上述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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