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wktw236 (kwktw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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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劳资] 我已口头提出离职 但老板说找不到人交 …
时间Tue Aug 4 17:28:10 2009
※ 引述《ader1226 (FC)》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我目前从事某便利商店大夜班 从五月25号开始这份工作
: 面试时我跟店长口头谈说我可以做一年以上
: 但大约做到七月 觉得自己不适任这份工作
: 已於七月中口头提出离职
: 但店长说要给他时间找人
: 我答应他做到八月底
: 问题:
: 1.若照我的情形 他九月仍安排我九月有班表 我是否算无故矿职?
: 2.我现在都只有口头离职 是否也正是点写一份离职书 比较能受到法律保护呢?
: 但要是我写了离职书 他不签的话 该当如何?
: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抱歉中间刚了一些原文
劳基法中有关於预告期的规定,工作三个月以上满一年,要终止劳动契约必须
提前十天预告;一年以上未满三年,提前二十天;三年以上,提前三十天。这
个规定同时适用於雇主和劳工。
(雇主义务方面,另有预告期间谋职假或预告工资等规定)
除非发生劳基法十一条或十四条的情况,才可以不经预告就终止(开除或离职)
看起来您已经提前预告;当然有个白纸黑字当作证据更好,但是要当证据的话,
就必须用存证信函或类似的方式,可能会形同提前翻脸。不过,劳基法预告期针
对劳工如果违法,并没有罚则;雇主如果求偿,他必须自己去告去提证据。
劳工只有预告义务,离职单他签不签,和工人能不能离职无关。
(相关规定请参阅劳基法第十六条以及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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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141.94
1F:推 ader1226:谢谢解答 明白! 08/04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