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bycalf (闪亮的星星)
看板PttLifeLaw
标题[消债] 卡债相关问题-扣薪
时间Tue Aug 11 17:46:27 2009
卡债相关问题-扣薪
在决定进入协商或更生程序前,可能因为已无法按月清偿
无担保之债务而有扣薪之相关情形,本篇主要探讨扣薪等相关问题。
一、扣薪开始之原因
债务人未按期清偿债务,债权人於求偿无效後,以扣薪之方式抵偿债务人之债务。
薪资债权,为强制执行法第一一五条所定债务人对第三人之金钱债权。
二、扣薪之比例
依强制执行法第一二二条之规定:「债务人对於第三人之债权,
系维持债务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亲属生活所必须者,不得为强制执行」,
故并非债务人全部的薪水均可以执行。
强制执行薪资最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全体债权人於三分之一之薪资
内为分配,三分之二是债务人可以留下的薪资,其系为顾及债务人的生活所须。
Ex.债务人甲薪资每月3万元,积欠债务人A银行20万元、B银行30万元、C银行50万元,惟仅A、B声请薪资收取执行命令,故计算方式如下:
1.薪资1/3:1万元
2.A银行:B银行=20:30
3.A银行每月4000元;B银行每月6000元
三、扣薪流程
债权人向法院声请支付命令,若在债务人收到20日内未提起异议,
则该支付命令即告确定,债权人会收到法院寄发之确定证明书;
债权人再凭此一确定证明书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之声请,
请债务人任职公司配合执行扣薪程序,倘若公司未於收到
该命令10日内提出异议,法院就会再寄送一份移转命令或
收取命令给债权人,债权人即依此命令向债务人任职之公司收取扣薪金额。
移转命令:执行法院以命令将扣押之金钱债权,依券面额移转债权人代替金钱支
付,以清偿执行债权及执行费用。
收取命令:执行法院以命令授与执行债权人收取权,以收取被扣押之债权。
四、救济方法
现行法虽未就薪水债权不得扣押之部分明确规定,
但实务上认为,薪水并非全部维持生活所必须,
如除去最低必须费用尚有余额,仍非不得强制执行(五七台抗一六二判例)。
而就扣薪三分之一的比例,并非不得变更,仍应就具体个案,
斟酌债务人之薪水数额及扶养家属之人数,决定扣押之比例。
对於扣押之比例如有不服,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得声明异议请求救济。
故债务人可就依其具体个案,对其扣薪三分之一部份,
如有不足供其生活所必须,可声明异议请求救济。
现在有很多法院都有制式表格可以下载填写,很方便,
这时就可以填写保全处分声请状(板院版)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3-006-n11.doc
五、其他问题
(一)薪水数额计算
法无明文规定,但基於薪资扣押之限制目的为维持债务人及
其家属之基本生活,应扣除依法应扣除之金额为计算(如:劳、健保费用)。
(二)薪资存款帐户为债权银行或债权人声请对此拨入帐户之存款为执行
形式上,薪资入帐後成为存款,似不受薪资扣押数额之限制,
目前法亦无明文规定薪资入帐後是否受有相关限制;
实务上曾遇过薪资入帐银行为债权银行,债权银行直接主张全数抵销。
另外,建议每一笔扣押金额应做纪录,保留汇款或转帐纪录,
以便日後争执时留存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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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dila:有看有推~ 01/23 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