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caper (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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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劳资] 特休假少核算
时间Wed Jun 4 23:13:02 2025
事实经过:
小弟我在军医院上班,是国军聘雇人员,不是军人,所以是走劳基法
特休特休部分也是依照劳基法
不过最近有一位新来的同事(简称A)在其国军医院待过,一进来就询问
义务役年资是否算在休假年资?
一开始承办人员一开始说没有,後来承办员才打去询问其他间医院
其他间医院都表示有这条规定。
所以我同事A瞬间享有7天的特休,及7天的特休奖金(国军的类国民旅游卡)
我另一位同事(简称B)比他早2个月进来,因为不知道有这条规定所以都没有
规定如下:
休假年资之计算,以并同适用劳基法前工作年资核给休假;
另曾服义务役军人年资或在军校所受基础教育时间,准予折算并计。
後来我们工会有在劳资会议上提案,说该规定已经於民国88年就已经有这条规定
承办单位在新进报到时完全没有提到这项规定,且在员工工作守则里
也没有写到这点,
承办单位回覆:休请假作业规定都有公告,有少数同仁知道这项规定
我们回:从有这条规定以来,至少有超百位报到,目前在职的几乎都不知道这条
承办人员双手一摊表示我也是後来才接这项业务,之前也没交办等等
院方同意要补假,不过要怎麽补还须协商
我们劳方当然是希望从到职日开始重新计算并补齐天数
因为我比较资深,初算的话我可以补将近30天的特休
後来听到新的承办员说会引用民法第126条,补5年
然後特休奖金部分因牵扯到预算,所以可能没办法补
听到後非常的不爽
後来我打去1955谘询,1955也表示这条规定已经优於劳基法
所以要我们跟医院协商或询问地方劳工局
问题:
1.我的看法是如果一开始就有将年资算进去就不会有这种问题
不是我不休,是承办单位没核给我假,照成全院有服义务役的同仁权益受损
2.如果真的补5年,同理我也可以要求特休奖金也要补5年吗?
先感谢各位帮小弟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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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indT: 优於就可给可不给。有些入职就谈到30天特休或弹性假,那是 06/05 05:55
2F:→ WindT: 公司愿意给。 06/05 05:55
3F:推 KKyosuke: 问题是这不是劳基法规定 是公司的恩给 06/05 09:04
4F:→ dong531: 劳基法只规定达到年资拿几天特休,看起来目前符合劳基法 06/05 10:01
5F:→ dong531: 规定无违法的问题 06/05 10:01
6F:→ dong531: 年资是否认列的规定是军医院的规定吗?是否需要主动申请 06/05 10:01
7F:→ dong531: 才有?目前看起来像你们当初虽符合资格但没申请,所以用 06/05 10:01
8F:→ dong531: 民法126条补5年内的给你们 06/05 10:01
9F:→ dong531: 我个人是觉得,自己也未申请,比较难将过失都推给医院 06/05 10:05
10F:→ CCWck: 如果主张是契约的一部分 公司有给付义务吧 06/05 12:47
11F:推 KKyosuke: 问题这不太可能写在契约里面,顶多算是公司(医院)自己 06/05 14:15
12F:→ KKyosuke: 没做到自己订的奖励措施。 06/05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