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monlin (终於快要退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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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我刚修完教育学分,但要实习半年,请问--
时间Sat Apr 22 10:27:39 2006
※ 引述《jtjacky (光与热)》之铭言:
: 如题,请问是否可以留职停薪,还是用休假,怎样做较好?
下面这个函释给你参考
简单的说就是教育实习非属公务人员留职停薪范围 不可以办留职停薪
另外参加教育实习属师资培育过程之学习阶段 非属服务法第14条第 1项
所称「公职」及「业务」之范畴 不会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第1 项兼职之规定
最後参加教育实习无法请公假 必须请事假或休假前往
主旨:有关贵府函询铨叙合格之现职公务员,可否以留职停薪或请事假方
式参加教育实习,是否违反公务员服务法一案,复如说明,请 查
照。
说明:
一、依教育部民国94年 5月18日台人(二)字第0940067066号书函及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同年月25日局考字第0940015855号书函办理。
二、兹就所询疑义,分复如下:
(一)查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法第 4条规定:「(第1 项)公务人员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留职停薪:......三、自行申请国
内外全时进修,其进修项目经服务机关学校认定与业务有关,
并经核准者。......」复查本部88年11月17日八八台甄五字第
1826906 号书函略以,参加教育实习并非公务人员留职停薪办
法第 4条所定申请留职停薪事由,无法迳由服务机关考量业务
状况,依权责办理。准此,本案尚不得以留职停薪方武参加教
育实习。
(二)次查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第 1项规定:「公务员除法令所规定
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其依法令兼职者,不得兼薪及
兼领公费。」又查本部75年 4月 8日75台铨华参字第 17455号
函略以:「公务员服务法第14条关於『公职』与『业务』二词
,其中『公职』范围。依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2号解释,
系指各级民意代表,中央与地方机关之公务员及其他依法令从
事於公务者皆属之而言。至若『业务』,虽乏统一规定以资依
据,惟依司法院以往就业务之个案所为解释,其须领证执业,
且须受主管机关监督者,诸如:医师、律师、会计师以及新闻
纸类与杂志之编辑人等均属业务范围。此外,其工作与本职之
性质或尊严有妨碍者,就兼任而言,均属该条法律精神所不许
。」另查教育部91年 5月31日台(91)人二字第91070194号书
函释略以:「......师资培育法第 8条规定,取得实习教师资
格者,应经教育实习 1年,成绩及格,并经教师资格复检合格
者,始取得合格教师资格。另依『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稚园
教师资格检定及教育实习办法』第23条规定,实习教师应在教
育实习机构,由实习辅导教师指导下,从事教学实习。故依上
开规定,实习教师从事教育实习系属师资培育过程之一环,其
须在实习辅导教师指导下从事教育实习,系学习阶段,非实际
任职,未占学校编制员额。......」据上,经取得实习教师资
格者於从事教育实习时,因系属师资培育过程之学习阶段,而
非实际任职且未占学校编制员额,爰非属服务法第14条第 1项
所称「公职」及「业务」之范畴,故公务员经取得实习教师资
格後从事教育实习,尚难谓有违服务法第14条第1 项所定除法
令另有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之规定。
(三)再查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 3条规定:「(第1 项)公务人员之
请假,依下列规定:一、因事得请事假,每年准给 5日。....
..超过规定日数之事假,应按日扣除俸(薪)给。......」第
4条规定:「公务人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给予公假。其
期间由机关视实际需要定之:......六、奉派或奉准参加与其
职务有关之训练进修,其期间在 1年以内者。但公务人员训练
进修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准此,除公务人员训练进
修法另有规定外,其他训练进修期间如舆职务有关,且经奉准
或奉派前往者,得核给公假。至於与上开规定未合之训练进修
期间,应以事假或休假前往。本案公务人员依师资培育法规定
,参加半年教育实习期间,拟以事假前往一节,仍请依上开规
定办理。(铨叙部 94.06.15. 部铨四字第0九四二五0九三
四0号书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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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统计 猫要花牠们一生2/3的时间在睡觉这件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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