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vc123 (幸福是什麽)
看板PublicServan
标题Re: [请益] 非现职人员进用是否可行?
时间Fri Mar 23 23:27:30 2007
※ 引述《poesia (甩开)》之铭言:
: 之前有板友提到现在非现职人员进用的管道已经不可行了
: 可是我请教本单位人事承办人商调问题的时候
: 他却建议我用非现职人员进用的方式去新机关就任
: 想请教目前这个管道是否还存在?
: ps. 因为商调函已经在路上了
: 目前任职的机关可能会不同意
: 希望各位先进指引明路
: 谢谢
弄不好...你会很惨...
没几个机关能吃的下现在人行局的严格要求
发文单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发文字号:局力字第0920055610号
发文日期:民国 92 年 10 月 14 日
资料来源:台北县政府公报 92 年冬字第 8 期 46 页
要 旨:各机关拟自行遴用具公务人员考试及格资格之非现职人员修正规定
修 正:依据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04.17 局力字第 0950061789 号函
修正增订自考试部举办各项公务人员考试举行之日起(如:高
普初等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至榜示分发前,
凡设有考试类科者,均暂缓受理自行遴用公务人员任用资格之
非现职人员案件之规定
资料来源:嘉义市政府公报 92 年 11 月份 第 74 页
主 旨:各机关拟自行遴用具公务人员考试及格资格之非现职人员修正规定如说明
,请 查照转知。
说 明:一 本局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局力字第○九一○○四七九八二号函暨
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局力字第○九二○○五四六四一号函,谅达。
二 各机关职务出缺拟外补人员时,应先确定是否将遴用具公务人员考试
及格资格之非现职人员。如系拟自行遴用非现职人员,应先报经分发
机关同意自行遴用後,始得上网公告。如未依规定程序办理,致当事
人权益受损,相关机关人员应负违失责任。本局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
五日前项函说明三所定程序,自即日起停止适用。
三 各机关出缺职务,如拟遴用具公务人员考试及格资格之非现职人员,
该职缺适用之相关考试等级、类科需无增额录取人员或保留受训资格
之补训人员可资遴用或分发。且符合左列审核标准之一:
(一)自民国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各机关提列各种公务人员考试(含特种考
试)职缺数每满五人,同意最多自行遴用一人。各机关人事、主计
、政风职务如拟自行遴用非现职人员,所提列考试职缺数得以各主
管机关(含所属) (如台北县政府主计室暨所属主计机构)为单元
计算。
(二)自民国九十年一月一日起相关考试中并未设有该考试类科,且现阶
段尚无申办该类科考试之可能者。
四 自即日起至相关考试及格人员分发完毕前,凡设有考试类科者,仍应
依本局同年月十七日函规定,於相关考试分发完毕後,始得函报本局
办理。至相关考试已分发完毕或未设考试类科者,各机关如有业务需
要且符合前开规定及审核标准之一者,得专函本局核办。
发文单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发文字号:局力字第0950061789号
发文日期:民国 95 年 4 月 17 日
资料来源:高雄县政府公报 95 年夏字第 3 期 43-48 页
相关法条:公务人员任用法 第 10 条
行政院所属各机关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录取人员任用计画作业要点 第
2、3 条
要 旨:修正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民国 92 年 10 月 14 日及 94 年 5 月 16 日函
有关各机关自行遴用具公务人员考试及格资格之非现职人员规定,并修正
「行政院所属各机关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录取人员任用计画作业要
点」第 2、3 点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05.16 局力字第 0940062057 号函修正)
(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10.14 局力字第 0920055610 号函修正)
主 旨:修正本局民国 92 年 10 月 14 日及 94 年 5 月 16 日函有关各机关自
行遴用具公务人员考试及格资格之非现职人员规定如说明,并配合修正「
行政院所属各机关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录取人员任用计画作业要点
」第 2 点、第 3 点,请 查照转知。
说 明:一、为提高公务人员考试录取率,增加考试需用职缺,另考量偏远离岛地
区、编制员额 2 人以下及最近 1 年新设立之机关学校提列公务人
员考试任用计画职缺不易,爰修正本局 94 年 5 月 16 日局力字第
0940062057 号函规定,删除上函说明一、「应提列公务人员考试任
用计画」之规定,惟在考选部举办各项公务人员考试举行之日起至榜
示分发前,凡设有考试类科者,均暂缓受理自行遴用具公务人员任用
资格之非现职人员案件。
二、本局 92 年 10 月 14 日局力字第 0920055610 号函规定,一并增订
自考选部举办各项公务人员考试举行之日起(如:高普初等考试、地
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至榜示分发前,凡设有考试类科者,均
暂缓受理自行遴用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之非现职人员案件之规定。
三、配合上开二函修正,爰修正「行政院所属各机关需用高等、普通暨初
等考试录取人员任用计画作业要点」第 2、3 点规定。检附上开修正
条文及对照表各 1 份。
四、各机关原提列 95 年公务人员高等考试 3 级考试暨普通考试中,用
人时段为 96 年 4 月以後预估缺部分,各机关如拟增列本项考试之
预估缺需用名额者,其用人时段以可通知於 96 年 1 月 31 日前报
到实施实务训练为限。又各用人机关拟增列本项考试之需用名额,须
确属本项考试公告後临时出缺之职务为限。
正 本:行政院各部会行处局署、省市政府、省谘议会、直辖市议会、各县市政府
、各县市议会
副 本:考试院(含附件)、考选部(含附件)、铨叙部(含附件)、审计部(含
附件)、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含附件)、国家文官培训所(含附
件)、本局企划处(含附件)、本局地方人事行政处(含附件)
附 件:「行政院所属各机关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录取人员任用计画作业要
点」第 2 点、第 3 点修正条文
中华民国 95 年 4 月 17 日
局力字第 0950061789 号函修正核定
二、提报任用计画方面:
(一)各机关提报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任用计画,应配合考选部高
普考试制度,衡酌下列相关因素,并综合评估未来一年本机关及所
属机关之用人需求(含现缺及预估缺)提报任用计画,本局於各项
考试任用计画函送考选部後,不再办理二次查缺作业:
1.各机关应先统计本机关荐任第九职等(或相当职等)以下非主管
职务最近二年之新进人数(含分发任用及自行遴用人数,不含商
调进用人数)作为未来一年用人需求之参考基准,并衡酌员额编
制及退离人数等情形,予以合理增减,并按表列时段填报。
2.中央机关应考量未来组织调整因素,预估未来年度预算员额范围
提列需用名额,不得以业务需要为由,先提报需用名额後,再请
增预算员额以安置考试录取人员。提报考试职缺须填列员额来源
栏,详细说明缺额之情形,如未填写该职务员额来源,不予受理
函送考选部请办。
3.地方机关提报任用计画,县市政府本府及县辖市公所(直辖市本
府暨所属一级机关及区公所)职缺列入高普初等考试,其余职缺
列入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之原则查报;县市政府本府
及县辖市公所(直辖市本府暨所属一级机关及区公所)以各该机
关上年度提报之高普初等考试职缺数为准,每满五个,得选择提
列次一年度地方特考职缺一个。惟离岛地区(澎湖、金门、连江
)县市政府本府及县辖市公所之职缺,得选择提报高普初等考试
或地方特考。
(二)各部会行处局署、直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所属之一级机关应以同一
考试等级及需用类科为单元,汇计本机关及所属各机关学校之最近
二年新进人数及未来一年之用人需求,并通盘检讨增列本机关及所
属机关(含未提列需求之机关学校)未来一年之预估需求人数,俾
分配考试录取人员候缺施训,以利机关学校人力调节。并将汇整之
任用计画(格式如附表)送达上级主管机关(各部会行处局署、直
辖市政府及县市政府)汇总。
(三)各主管机关应详实审核所属机关列报之需用人数,并汇报本机关及
所属机关学校任用计画,连同各机关所送之附表资料,於指定之职
缺查报期限前函送本局纳入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各类科任用
计画,提列为现缺之职务,应加注职务编号,俾作为雇用约雇人员
经费核销之依据。另应加注所报职缺之工作性质,详列职务之工作
内容、机关地址与联络电话。
(四)各主管机关提报之需用人数,经本局编订为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学
校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录取人员任用计画,并函请考选部转
报考试院核定公告设置考试类科录取人数後,如有新成立机关、学
校或情形特殊经主管机关核准者,得於公告设置之考试类科内建议
酌增需用名额,并请叙明增列之类科、名额及理由,於该项考试举
行前一个月函送本局,俾利本局於该项考试举行二星期前汇转考选
部提报考试院核酌。至该项考试举行後,各机关如确有增列需用名
额之需要,请最迟於各项公务人员考试榜示前 1 个半月函报本局
,惟增列需用名额比例以不超过各该录取分发区、该类科原公告需
用名额 50 %为原则。
(五)为积极推动「电子化/网路化政府」之理念,各机关提报年度高等
、普通暨初等考试任用计画职缺时,应至本局人事行政网(网址如
附表)填报,并於填报该任用计画总表之备注栏位,加注职务编号
(现缺部分),并注明所报职缺之工作性质,详列职务之工作内容
、机关地址与联络电话及该职缺是否纳入铨审情形,俾作为本局办
理及考选部核办考试之依据。
三、职缺管制方面:
(一)为加强控管考试分发职缺,自当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举行之
日起至是项考试榜示分发前,凡设有考试类科者,均暂缓受理各机
关自行遴用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之合格人员案件(包括具公务人员
考试及格资格之非现职人员及专技转任人员)。
(二)当年度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任用计画未设置需用之考试等级及相
关类科者,且本局已无适当人员可资分发时,如符合本局民国九十
二年十月十四日局力字第○九二○○五五六一○号函、民国九十四
年五月十六日局力字第○九四○○六二○五七号函或铨叙部与本局
民国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会衔发布「各机关需用考试及格人员职务
拟遴用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审核原则」规定,得专函本局同意自行
遴用具合格任用资格人员。各机关应於收受同意函之日起三个月内
遴员核派,主管机关订有较短期限者,从其规定。
(三)各机关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录取人员之职务(当年度设有考
试类科者),如於本局将增列需用名额函送考选部办理後临时出缺
者(即於高普考试举行後至榜示前出缺,但未列入增列需用名额者
),将由本局以增额录取方式办理。
(四)各机关原报需用人数,其职缺及用人时段如有变动,各主管机关应
审酌实际状况,於是项考试预定放榜日一个月前汇送本局办理更正
。
(五)各机关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至第七职等」及委任之非主管
职务(或相当职务),经本局核定列入任用计画以第一时段(现缺
)分发者,在考试及格人员报到前得雇用约雇人员,并自行管制,
毋须再函本局,俾免重复列缺,造成考试分发作业之困扰。
(六)经分配至需用机关学校或其上级机关候缺之录取人员,未全部通知
报到实施实务训练前,该机关学校是项类科之职务出缺,除有特殊
情形外,不得自行遴用合格人员或雇用约雇人员。各该机关并应主
动连系分配候缺人员,遇缺依序通知办理报到。如原估列之职务未
能如期出缺,即应徵询分配候缺人员任职意愿,协调有关机关提供
适当职缺,函由本局办理重行分配实务训练,俾期候缺人员能尽早
完成考试程序,以维护其施训权益。
(七)各机关职缺因该类科未足额录取,或经分配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
录取人员未报到等原因而废止受训资格者,其所遗职缺解除列管,
由各机关本於权责遴员递补。
参考法条:公务人员任用法 第 10 条(94.11.30)
行政院所属各机关需用高等、普通暨初等考试录取人员任用计画作业要点
第 2、3 点(9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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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132.17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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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aicking:才可以进用非现职人员,弄不好就两头空了 03/24 14:36
4F:推 insolent:是不是还要96年该职系没开缺才行 03/24 14:43
5F:→ bvc123:看不懂我也没办法了..看公文是公务员应具备的能力 03/25 10:15
6F:推 taiwanfucker:至少要把重点点出吧,贴一大串重点在哪? 03/26 01:34
7F:推 sessptt:推楼上 看的有点累 眼睛会花 哈哈 03/26 08:59
8F:→ bvc123:公文本来就应该自己找重点..更何况写得这麽明确 03/29 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