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vc123 (幸福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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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转任与再任但年资接续
时间Fri Sep 7 17:46:24 2007
※ 引述《d3 (d3)》之铭言:
: 版上各位好
: 想请教各位
: 「转任」与「辞职再任,但年资接续」(亦即同一天离职与就任)
: 在考绩、休假等相关权益上有怎样的差别
: 请熟悉人事法规的能士协助回答
: 谢谢您
有关公务人员商调及辞职再任年资衔接等权益问题?
一、商调系公务人员任用法所称「指名商调」,应由拟调用机关函商原服务机关同意,始
得调用而言。
二、有关离职人员年资衔接等之权益规定如下:
(一)、年资衔接:经查有关年资是否衔接之问题,铨叙部(76)台华典三字第一00六0
六号函释略以,公务人员请假规则所称之「年资衔接者」或「年资未衔接者」,系以书面
之公文书为事实认定之标准,公务人员辞职再任,其原职单位出具之离职证明书中之离职
生效日期,与新职单位之派令中之到职生效日期,如为同一日,即视为年资衔接,反之,
即视为年资未衔接。
(二)、休假计算:查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七条规定:「(第一项)公务人员至年终连续服
务满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应给休假七日;‧‧‧(第二项)初任人员於二月以後到职
者,得按当月至年终之在职月数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给休假;其计算方式依第三条第二项
规定。(按: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略以,任职未满一年者,依在职月数比例计算,比例计算
後未满半日者以半日计;超过半日未满一日者,以一日计。)第三年一月起,依前项规定
给假。」第八条规定略以,公务人员因辞职再任年资衔接者,其休假年资得前後并计。因
辞职再任年资未衔接者,其休假年资之计算依前
条第二项规定。
(三)、薪俸:查行政院台(57)人政贰字第三一一七号令略以,新进或退(离)职员工薪津
之支给应自任免令发布後到(离)职之日起按日计算。
(四)、公保:查公教人员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第一项)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
满十五年并年满五十五岁而离职退保者,予以一次养老给付。‧‧‧(第三项)被保险人
请领养老给付後,如再重行参加本保险时,‧‧‧其原有保险年资,不得合并计算,‧‧
‧」另查同法施行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被保险人离职退保,其复行任职再投保
者,‧‧‧其未曾领取原公务人员保险、原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及本保险养老给付之保险
年资全部有效。」
(五)、考绩:查公务人员考绩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务人员任现职,经铨叙审定合格
实授至年终满一年者,予以年终考绩;不满一年者,如系升任高一官等职务,得以前经铨
叙审定有案之低一官等职务合并计算,办理高一官等之年终考绩;如系调任同一官等或降
调低一官等职务,得以前经铨叙审定有案之同官等或高官等职务合并计算,办理所叙官等
职等之年终考绩。但均以调任并继续任职者为限。」暨同法施行细则第七条第四项规定:
「在同一考绩年度内再任人员,除已办理另予考绩者外,其再任至年终已达六个月者,得
於年终办理另予考绩。」
(六)、退休:查公务人员退休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公务人员依规定不合退休资遣於中
途离职者‧‧‧,得申请发还其本人原缴付之基金费用,并以台湾银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计
利息,一次发还。如经领回者,嗣後再任公务人员,该部分年资不得再行核计年资领取退
休金。‧‧‧」另查同法施行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依本法退休人员,在本法修正
施行後之任职年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以依法缴付退抚基金之实际月数计算。未依法
缴付退抚基金之任职年资或曾经申请发还离职退费‧‧费‧‧‧之任职年资,均不得采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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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0.127.18
1F:→ d3:谢谢回覆。但是内容是商调,并非转任。请问转任、商调同义吗? 09/08 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