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vc123 (幸福是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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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益] 对於这段释字想请教人事人员的解答
时间Sat Oct 27 23:09:05 2007
※ 引述《talenthun (talenthn)》之铭言:
: ※ 引述《tsailk (Dan)》之铭言:
: 我想原PO把各种年资搞混了.只认为年资只有一种! 其实他只在意休假年资!!
: : 1.叙薪年资认定在铨叙部.以铨审函上写的为准!
: : 2.退休年资认定在退抚基金管理委员,他们会计算要补缴多少钱!
: : 3.公保年资认定在中信局,缴多少年就算多少基数!跟上面退休年资是2码事.
: : 4.劳保是劳保局管的,法条是说保留劳保年资部分,跟公保之间无关(无转换关系)
: : 5.休假年资认定是人事单位,如果是曾经在公家机关服务都算,连当兵也算
: : 重点是上一个单位离职日跟现在单位报到日有无一样,没有就等一年後,再采计!!
: : 我想原po先拿叙薪年资法条来问,结果大家又将公保年资跟退休年资法条来混.
: : 其实原po要问休假年资!!
: : 我猜原po同事因为休假年资没有中断,所以获得采计.(不管是不是自行招考身分)
: : 而原PO可能是中断年资不被采计!!
: 原来光是年资就那麽多项,我是最近几年中油自行招考的劳工身分员工,
: 我只要休假可以并计就行了,其余的就不管了,看到tsailk长官回覆的第五项
: 让我又有信心了,下星期一再来问一下局里的人事,可不可以并计休假年资
: 如果不行的话,那就算了,我也不好意思一直鲁人家,还是一句话,非常感谢
: 各位长官的回答,谢谢
这篇给你参考拉...写得很清楚了
发文单位:铨叙部
发文字号:(79) 台华法一字第0399128号
发文日期:民国 79 年 5 月 11 日
资料来源:人事行政法规释例汇编 (二) (84年8月版) 第 1469 页
相关法条: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第 12、9 条
要 旨:第一则
各机关、学校技工、工友及公营事业机构评价职位人员(纯劳工)转任公
务人员时可否并计休假
第二则
工友(含技工、驾驶)转任公务人员时,可否并资休假疑义
资料来源:人事行政法规释例汇编(三) (八十四年八月版)第 3593 页
第 一 则
全文内容:查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因退休、退职或资遣再任及辞
职再任年资未衔接,须服务满一年後,始准将其再任前之任职年资并计休
假。」本案各机关、学校技工、工友及公营事业机构评价职位人员(纯劳
工),同意自民国七十九年起比照上述规定,於其转任公务人员满一年後
,且无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十二条不予休假之情事时,始准将其转任前之
服务年资并计休假。惟前述三种人员之服务年资,於依法退休或抚恤时,
不得据以要求并计。
参考法条: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第 9、12 条(83.08.05)
第 二 则
全文内容:各机关、学校技工、工友及公营事业机构评价职位人员(纯劳工),於转
任公务人员时,其服务年资同意自民国七十九年起准予比照公务人员请假
规则第九条规定并计休假,惟前述三种人员之服务年资,於依法退休或抚
恤时,不得据以要求并计。
参考法条: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第 9 条(83.08.05)
文单位:台北县政府
发文字号:北府人二字第0910426809号
发文日期:民国 91 年 7 月 11 日
资料来源:台北县政府公报 91 年秋字第 5 期 58-59 页
相关法条: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第 7 条
要 旨:有关公营事业机构人员於年中调至行政机关,年资衔接者,共休假日数核
给等疑义一案
主 旨:有关公营事业机构人员於年中调至行政机关,年资衔接者,共休假日数核
给等疑义一案,请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释办理,请查照。
说 明: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处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处地字第
○九一○三○○一八八号书函办理。
二 检附原函影本乙份。
附 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人事行政处书函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处地字第○九一○三○○一八八号
主 旨:关於公营事业机构人员於年中调至行政机关,年资衔接者,其休假日数核
给等疑义案,复请查照。
说 明:一 复贵府民国九十一年六月七日九一府人考字第九一一二○○二三一九
号函。
二 本局曾以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九十局考字第○三八二一六号书
函释案例略以,查铨叙部民国八十二年四月七日八二台华法一字第○
八三二一三四号函释规定:经济部所属事业机构人员,兼具公务人员
及劳工身分者,於年度中调至行政机关,年资衔接者,当年即可并资
休假,其调任後休假日数之核给,自应以并计年资後依公务人员请假
规则第八条(按现为第七条)规定,计算其当年应休假之日数後,扣
除当年於原事业机构已实施之休假日数(含已发给之不休假加班费日
数)之余日为准。复查「行政院暨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休假改进措施
」第一点规定,公务人员当年具有十四日以下休假资格者,应全部休
毕;具有十四日以上休假资格者,至少应休假十四日,当年应休而未
休假者,不得发给未休假加班费。准此,公务人员转任後休假日数,
应以并计年资後,依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当年应休假
之日数後,扣除其当年於台湾电力公司已休假日数之余日核给休假,
并依上开休假改进措施规定实施强制休假十四日,强制休假日数并应
扣除其於台湾电力公司已休假日数。
三 依上开规定,本案程员自中国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销事业部嘉南
营业处转任行政机关,因年资衔接,其休假日数应以并计年资後,依
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七条规定,计算其当年应休假之日数後,扣除其
当年於转任前已休假日数(含已发给之不休假加班费日数)之余日核
给休假,并依上开休假改进措施规定实施强制休假十四日,强制休假
日数应扣除其於转任前已休假之日数(含已发给之不休假加班费日数
)。又程员於转任前休假日数(十八日)已超过应强制休毕之日数(
十四日),转任後如再请国内休假,依上述休假改进措施第五点规定
,应按日支给休假补助费新台币六百元。
参考法条:公务人员请假规则 第 7 条(9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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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bvc123 来自: 202.132.171.227 (10/27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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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lenthun:感恩! 10/29 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