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eycs (这就是枸杞。)
看板Railway
标题Re: 3月18日中午前 南回配合蒐证全线封闭
时间Sat Mar 18 14:59:11 2006
※ 引述《mstar (Wayne Su)》之铭言:
: : 推 cuw:这个行为跟纵火犯一样..应该判重刑的.. 218.184.116.194 03/18 11:14
: 刑法
: 第 183 条
: Ⅰ 倾覆或破坏现有人所在之火车、电车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运输之舟、
: 车、航空机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Ⅱ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 Ⅲ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Ⅳ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 第 184 条
: Ⅰ 损坏轨道、灯塔、标识或以他法致生火车、电车或其他供水、陆、空公众
: 运输之舟、车、航空机往来之危险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Ⅱ 因而致前项之舟、车、航空机倾覆或破坏者,依前条第一项之规定处断。
: Ⅲ 因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 Ⅳ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Ⅴ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 ↑ 很奇怪,这两条没有「致人於死」的加重罚则
: 第 185 条
: Ⅰ 损坏或壅塞陆路、水路、桥梁或其他公众往来之设备或以他法致生往来之
: 危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Ⅱ 因而致人於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
: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Ⅲ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在本案中,因为使人死亡之或然率极高
已经达到杀人罪的未必故意程度
应可直接适用杀人罪之规定
例如之前在蛮牛下毒的嫌犯虽有同法第191-1条公共危险罪之规定
亦仍遭检察官求处杀人罪之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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