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gigi (~爬虫板Rept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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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规] 动物保护法 第五章 行政监督
时间Tue May 23 17:04:4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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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行政监督
第23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应置动物保护检查员,并得甄选义务动物保护
员,协助动物保护检查工作。
动物保护检查员得出入动物比赛、宰杀、繁殖、买卖、寄养、训练、动物
科学应用等场所,稽查、取缔违反本法规定之有关事项。
对於前项稽查、取缔不得规避、拒绝或妨碍。
动物保护检查员於执行职务时,应出示身分证明文件。必要时,得请警察
人员协助。
第24条
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对於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
条或第十八条规定之机构、学校,应先通知限期改善或为必要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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