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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法规] 动物保护法 第六章 罚则
时间Tue May 23 17:07:1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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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罚则
第25条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许可,擅自
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
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不改善者,应令其停止营业;拒不
停止营业者,按次处罚之。
第26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饲养、输入或输出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禁止饲养、
输入或输出之动物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27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 违反第十条规定,驱使动物与动物或动物与人搏斗者。
二 前款与动物搏斗者。
三 以直接、间接赌博为目的,利用动物进行竞技者。
四 其他有害社会善良风俗之利用动物行为者。
其涉及刑事责任者,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
第28条
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之经营人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所定经营应办理登记宠物之繁殖、买卖或寄养管理办法规定应具备之条件
及设施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应令其限期改善;
届期不改善者,得按次处罚;经处罚三次者,废止其许可。
第29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一 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弃养动物,致有破坏生态之虞者。
二 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规定,未依第
二十四条规定限期改善或为必要之处置者。
三 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无成年人伴同或未采取适当防护措施,使
具攻击性宠物出入於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者。
四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规避、拒绝或妨碍动物保护检查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者。
第30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 违反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使所饲养动物遭受不必要之骚扰、虐待或伤
害者。
二 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弃养动物者。
三 违反第六条规定,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者。
四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於受伤或罹病动物,饲主未给与必要之
医疗,经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通知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
五 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於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宰
杀动物者。
六 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未依主管机关许可方法宰杀数量过
賸之动物者。
七 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未依中央主管机关所定宰杀方式宰杀动物者。
第31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锾,拒不改善者,
得按次处罚之:
一、运送人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九条所定动物运送办法规定之运送工具
及方式者。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基於动物健康或管理上之需要施行动物
医疗及手术者。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未具兽医师资格非因紧急情况宰杀
宠物者。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未由兽医师或未在兽医师监督下宰
杀动物者。
五、饲主未依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九条第三项所定宠物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期限办理宠物之出生、取得、转让、遗失或死亡登记者。
六、饲主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使宠物无七岁以上人伴同或未采取适
当防护措施,出入於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者。
违反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宰杀动物者,处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
十五万元以下罚锾,拒不改善者,得按次连续处罚之。
第32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得迳行没入饲主之动物︰
一 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弃养之动物。
二 违反第七条规定,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安宁之
动物。
三 违反第八条规定,饲养、输入、输出经指定公告禁止饲养、输入或输
出之动物。
第33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本法处罚外,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应令饲
主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迳行没入其动物︰
一 违反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使动物遭受不必要之骚扰、虐待或伤害者。
二 违反第十条规定,所利用之动物。
三 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给与动物必要之医疗者。
四 违反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使具攻击性宠物无成年人伴同或未采取适
当防护措施,出入於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
第34条
本法所定之罚锾,由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处罚之。
第35条
依本法所处之罚锾,经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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