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rgigi (~爬虫板Rept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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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法规] 动物保护法 第二章 动物之一般保护
时间Wed May 24 01:39:29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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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动物之一般保护
第5条
动物之饲主,以年满十五岁者为限。未满十五岁者饲养动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监护人为饲主。
饲主对於所管领之动物,应提供适当之食物、饮水及充足之活动空间,注
意其生活环境之安全、遮蔽、通风、光照、温度、清洁及其他妥善之照顾
,并应避免其所饲养之动物遭受不必要之骚扰、虐待或伤害。
饲主饲养之动物,除得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指
定之场所收容处理外,不得弃养。
这条有3项
1. 饲主需满15岁
2. 饲养之动物应免於骚扰虐待伤害
3. 饲养之动物除收容处外,不得弃养
搭配第六章罚则
违反第二项
罚锾1~5万,需限时改善,否则没收该动物。
违反第三项
罚锾1~5万,若弃养之动物有破坏生态可能,则罚锾2~10万,并没收该动物。
这边告诉你了,若是饲养的宠物任意弃养(或谓放生)是违法的。
第6条
任何人不得恶意或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动物。
违反第六条罚锾1~5万
第7条
饲主应防止其所饲养动物无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或安宁。
违反则该动物没收。
第8条
中央主管机关得指定公告禁止饲养、输出或输入之动物。
农委会於89年2月25日公告美洲巨水鼠(Capromyidae科)、食人鱼
(Serrasalmus rhombeus)及电鳗(Electrophorus clcctricus)3项动物为
禁止饲养、输入或输出之动物。
罚5~25万,该动物没收。
第11条
饲主对於受伤或罹病之动物,应给与必要之医疗。
动物之医疗及手术,应基於动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兽医师施行。但因
紧急状况或基於科学应用之目的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情形者,不
在此限。
限期改善,罚1~5万。
<恕删部份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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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84.211
※ 编辑: mrgigi 来自: 140.112.84.211 (05/24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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