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gist (请进 consumer 板)
看板Reptile
标题Re: [法规] 动物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时间Thu May 25 00:13:38 2006
※ 引述《mrgigi (~爬虫板Reptile~)》之铭言:
: 我先就各个条文和宠物比较有相关的部份稍微解释一下~
: 当然我并非专精法律的法律系学生,
: 只是个人兴趣和朋友互相讨论~
: 所以若是未能有更精确的解释或是有疑义时,
: 希望legist、Turtto或是其他法律系或相关人来指正和补齐 ^^
: 谢谢啦
: 第 一 章 总则
: http://0rz.net/490sX
: 第3条
: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 一 动物︰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
: 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
: 二 经济动物︰指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经济目的而饲养或管
: 领之动物。
: 三 实验动物︰指为科学应用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 四 科学应用︰指为教学训练、科学试验、制造生物制剂、试验商品、药
: 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进行之应用行为。
: 五 宠物︰指犬、猫及其他供玩赏、伴侣之目的而饲养或管领之动物。
: 六 饲主︰指动物之所有人或实际管领动物之人。
: 第一章最重要就是第三条,
: 这里要注意动物的定义是脊椎动物,
: 所以非脊椎动物像是昆虫、海绵、水母、涡虫、麦皮虫、细菌......都不受此法管制 XD
: (但是有些是受野生动物保育法管!!!)
就法学推论及解释的逻辑上,上面的「这里要注意动物的定义是脊椎动物」
这句话可以再修正地更精确。
动物在动物保护法的定义就是第三条第一款的「指犬、猫及其他人为饲养或
管领之脊椎动物,包括经济动物、实验动物、宠物及其他动物。」所以吉吉所说
的「这里要注意动物的定义是脊椎动物」这句话应该改作「这里要注意的是,因
为本法对於动物的定义有一个要件是『脊椎动物』,所以非脊椎动物,无论是否
由人为饲养或管领,皆非本法所称之动物,而仅系生物学上定义之动物。」
┌由人为饲养或管领者──→这个才是动保法上所
│ 称之「动物」的定义
┌脊椎动物─┤
┌动物─┤ └非由人为饲养或管领者┐
生物─┤ └非脊椎动物───────────┼→这些都不是动保法上
└植物──────────────────┘ 所称之「动物」
有这个图,吉吉大概就会知道「这里要注意动物的定义是脊椎动物」的谬误
之处在哪里了。
: 宠物:其实我相信未来可能会不再称宠物而改称为伴侣动物~
: 这也是动物权的观念越来越被提倡~
事实上,我对於将其称作「宠物」反而比较赞成。比较起「伴侣动物」,我
想将其称作为「宠物」应是较符合一般人对这类动物的用辞习惯吧。我不认为仅
仅是用词上的转换可以使动物权更加能受保护,就像中小学里把「训导处」改名
为「学务处」一般,是毫无用处的玄学;也像是把「娼妓」改名为「性工作者」
一般,如果社会照像是歧视她们的话,不管叫什麽名字,地位也不可能会提升。
我想在立法上做实质的保护,并且做严格的执法,才是提升动物权的有实益的途
迳。
: 饲主:这里是指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所以如果你说你系馆有一只狗是系狗,
: 但是"系"或是任何一个单位不能成为饲主的,
: 所以那只系狗也还是流浪狗 XD
人,在法律上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人,一种是法人。法人当然可以是动物
所有人或管理人,例如屏东海生馆,是一个博物馆,我猜它是一个财团法人,里
面的鱼儿或鲸鱼,当然属於屏东海生馆这个法人所有。
至於「系狗」是流浪狗,那只不过是因为系上没有把它编入系所有的财产,
或是系上不认为这只狗在系的管理范围而已。所以「系狗」只不过是代表这狗常
常出现在系上罢了,也只是一个名字。
补充说明一下,我前段文字可能会引人疑窦认为我把系当作是法人,事实上
我并没有这个意思,这只不过是我在回覆mrgigi时依他的段落而分段回应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8.243.140
1F:推 slzhao:"系"应该不是法人吧,就算学校,也要法人化之後才是法人. 05/25 00:15
2F:推 legist:是呀,我并没有说系是法人呀。 05/25 00:59
3F:推 mrgigi:多谢补充指正! 更加清楚! 05/25 01:20
※ 编辑: legist 来自: 218.168.243.140 (05/25 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