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kenaka (现职无业游民)
看板Reptile
标题Re: [法规] 野生动物保育法 第四章 野生动物之管理
时间Thu May 25 02:19:25 2006
※ 引述《mrgigi (~爬虫板Reptile~)》之铭言:
: <前文恕删>
: TurttO说的没错, 一般而言是不会抓一般饲养者,
: 就算他要来抓你,你也可以拒他於门外(不要傻傻请进门就是了XD)
: 除非他有搜索票,可是他要申请搜索票,
: 他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证据才会申请,
: 所以简单的说,一般而言除非是
: "买卖" ~ 像是鳄夜丛林被抄那样
: "公开展示"~ 像是先前喜欢乌龟的林百里,和苏卡达一同出现在新闻XD
其实我在想一个问题,每年"没入"的保育类动物有多少?
能够送到动物园保育中心的有多少? 保育中心"养活"了又有多少?
被"销毁"的又是多少? 真正的保育动物法是不是为了"没入销毁"才"没入"?
保育动物法是不是已经失去了意义? 小弟最近一直在想这个问题!
原本想请在立委办公室的助理朋友帮忙,後来想想算了(立委真的很好调资料说)
原本保育类动物在台湾被养的好好的,结果被保育警察带走
最後沦落到销毁?...感觉怪怪的说,保育警察好像不是在教育保育的观念
往往却变成了杀生?...或许这个不是保育动物的本意~
今天抓店家,店家是利用保育动物获利者,当然有该罚之处
但是购买者是不是需要也受到同样的处罚?...该生物已经顺利存活的情况下
却因为这个法被处死?...是不是也有转换的空间值得讨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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