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wquen (拉旯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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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新闻]立院三读通过 550CC以上重机车 可上快速 …
时间Mon Jan 15 20:52:45 2007
中华民国96年1月12日
立法院第6届第4会期第16次会议通过
(公报初稿资料,正确条文以总统公布之条文为准)
第九十二条
车辆分类、汽车牌照申领、异动、管理规定、汽车载重吨
位、座位立位之核定、汽车检验项目、基准、检验周期规定、
汽车驾驶人执照考验、换发、证照效期与登记规定、车辆装载
、行驶规定、汽车设备变更规定、动力机械之范围、驾驶资格
与行驶规定、车辆行驶车道之划分、行人通行、道路障碍及其
他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等事项之规则,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
机器脚踏车禁止行驶国道高速公路。汽缸排气量550立方公
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可行驶之路权除交通部另有规
定外,应比照小型汽车,其驾驶执照考验及行驶规定由交通部
会同内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安全讲习之方式、内容、时机、时数、执行单位
等事项之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本条例之罚锾基准、举发或轻微违规劝导、罚锾缴纳、向
处罚机关陈述意见或裁决之处理程序、分期缴纳之申请条件、
分期期数、不依限期缴纳之处理、分期处理规定及缴纳机构等
事项之处理细则,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道路交通事故驾驶人、肇事人应处置作为、现场伤患救护
、管制疏导、肇事车辆扣留、移置与发还及调查处理之办法,
由内政部会同交通部、行政院卫生署定之。
※ 编辑: jowquen 来自: 123.192.23.135 (01/15 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