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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国道飙时速243 飙女被起诉
时间Tue Jul 24 18:35:06 2007
国道飙时速243 飙女被起诉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ul/24/today-so10.htm
以公共危险罪起诉
〔记者李信宏/苗栗报导〕苗栗地检署昨天首度以公共危险罪嫌严惩超速飙车,起诉
台北县33岁的女驾驶谢宜芳,检方指控她今年3月在福尔摩沙高速公路苗栗县南下路段
,驾驶宾士SL-500型跑车,涉嫌以时速243公里竞飙,超过最高速限的2倍之多,创下
国道超速的最高纪录。
当事人拒绝受访
记者昨天电话访问谢宜芳对於被起诉的回应,她接听後以「打错了」、「我有插拨」
为由,立即挂断电话。
家住树林市的谢宜芳当初在国道二队侦讯时,原已承认飙速,但检方侦查时却翻供,
反指国道警方骗她「承认超速,红单开一开就没事」,她供称宾士虽是她的,但开车
者是吴姓男性友人。
检方传唤国道员警调查,查清警方并未「骗她承认」,且她所称的吴姓友人也屡传不
到,认定她意图卸责、犯後态度不佳,建请地院从重量刑。
苗栗检方调查,今年3月4日凌晨1点多,有8辆汽车分成两批,先後在苗栗县竹南段南
下路段飙车,其中有3辆车的时速超过200公里,分别为谢宜芳的时速243公里,及邱姓
、卢姓男子时速204公里、202公里,其余5辆车的时速从130公里至180公里不等,8辆
车都违规改装「电动翘牌器」来逃避测速照相,但国道警方仍循线查获这些飙仔,邱
、卢2名男子因坦承不讳,已获检方裁定缓起诉处分。
检方表示,谢宜芳飙出的243公里时速,平均每秒行进距离达67.5公尺,发觉危险的反
应距离高达50公尺,煞停距离估计要332公尺,因为车速太快,势必要蛇行超越前车,
国道掉落物充斥,稍一不慎就会酿成重大车祸,已造成公众往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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