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iaowei (尽人事 听天命)
看板Road
标题[新闻] 道路坑人 县府国赔 向乡讨钱
时间Mon Jul 7 03:50:32 2008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6/4414868.shtml
道路坑人 县府国赔 向乡讨钱
【联合报╱记者杨濡嘉/高雄报导】 2008.07.07 03:01 am
屏东籍妇女林禾88年间骑机车经过高雄县大寮乡潮寮村堤防路,被路面坑洞绊倒摔成中度
失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等行政法院判县政府赔林禾890多万元。县府赔了,但不服
气,转向大寮乡公所要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最近判县府败诉,因为「乡道」的维护责任
仍在县府。
林禾的家人曾向高雄县政府、大寮乡公所提出国家赔偿,两政府机关都拒绝给付。县府在
车祸发生6年後依法院判决给付国赔金。
高县政府赔了一大笔钱之後,转与大寮乡公所打行政官司,指肇事路段县府已委由乡公所
管理、维护,乡公所也是管理、维护机关,要求行政法院判大寮乡公所付给县政府890多
万元。
行政法院合议庭根据公路法、公路修建养护管理规则,清楚的指出「乡道」规画、修建与
养护的主管机关是县政府,不是乡公所。
法官要县政府拿出证据,证明潮寮村堤防路由县府委由大寮乡公所管理、维护,县府拿不
出白纸黑字的证据,承认既没有行政契约,也没有相关会议纪录。
县府以85年度到89年度补助大寮乡公所的预算,说是县府补助乡公所维修道路的钱,另拿
出电信、自来水公司等管线单位在大寮乡挖埋管线的申请书,想证明乡道的维护机关是乡
公所。法官认为仍无法证明堤防路是由大寮乡公所维护。
高雄县政府如果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判决,还可以上诉。
--
话说我之前也一直以为"乡"道和乡公所有关Orz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8.229.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