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yyyeeeaar (u are so sweet)
看板Romances
标题Re: [心得] 醒则知无情-小记《情在不能醒》
时间Sun Jul 9 21:09:49 2006
※ 引述《khhmolly (鸡屁股鸡屁股)》之铭言:
: 嗯...看了一下,还是回文好了。
: 我相信很多人发生关系都是半推半就下发生的
: 跟你朋友的情况可能很不相同。
: 而成萸的情况并不是一开始就被扑倒并且把裤子脱掉的那种暴力行为
: 反而有点像是慢慢调情,慢慢进入那种状态
: 所以就这样的过程来说
: 我不认为她是被强的。
: 因为她随时都有机会大叫或挣扎,但她只是把眼睛紧紧闭上不敢看
: 似乎也没有太多行为让符扬认为成萸不愿意。
: 况且就成萸後来有达到高潮来说
: 如果她心中认为符扬是个强暴她的坏人
: 试想,被强暴犯压在下面还有高潮?心里的厌恶感搞不好还会让人吐出来!
: 所以是不可能的。
: 如果照h大非正即反的推理,那..符扬就不是强暴她的人罗!
对不起 我要反对你这边的看法
我忘记书里面怎麽写的了
如果年纪超过16岁 那我认为不是强暴
但是如果当事人年纪未满16岁
男生这麽做还是犯法的
因幼女幼男对於性行为欠缺同意能力
所以不问其是否愿意一律论罪(刑法第227条)
刑法上的性交:
称性交者,谓非基於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
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
合之行为。
当然包括以手指进入女性的性器官。
实务上发现多起儿童强制性交或是猥亵多半是以渐进式的
一点一滴得逞,从不禁意的摸摸小手、屁股、胸部.....开始,女性当自己小心,
而被害者不愿意声张极多是因为感到羞耻,请记得一个观念,即便是你有得到快感,
只要你未满十六岁而对方是成年人,那他就是犯法的,不要不敢声张而放过他们。
即便是你同意了,他还是犯法。
也请注意周遭家里的年轻朋友,因为加害者多的是亲朋好友。
大家讨论观念就好,千万不要伤了和气,个人感情观本来就没有绝对的真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22.68.82
1F:推 babyevil:推最後一句 07/09 21:21
2F:推 gossan:大家都好认真~ 07/09 21:32
3F:推 shiningsunny:我一直觉得未满16即使同意也强暴 根本是让人玩仙人跳 07/09 22:19
4F:推 gossan:这是保护为成熟的16岁啊~16岁前做的事长大後通常觉得很Orz 07/09 23:08
5F:→ gossan: 未 <--打错字 07/09 23:21
※ 编辑: yyyyeeeaar 来自: 140.122.68.82 (07/10 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