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Glala (逼居拉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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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刑法新修正条文
时间Wed Jan 20 09:17:38 2010
99.01.11 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中华民国刑法」
第 294-1条 对於无自救力之人,依民法亲属编应扶助、养育或保护,因有下列情形之
一,而不为无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养育或保护者,不罚:
一、无自救力之人前为最轻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为,而侵害其
生命、身体或自由者。
二、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为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
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行为或人口贩运防制
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行为者。
三、无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体、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经判处逾六月有期徒刑确定者。
四、无自救力之人前对其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持续逾二年,且情节重
大者。
第 295 条 对於直系血亲尊亲属犯第二百九十四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说好要删掉295的啊~~怎麽没有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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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2.184.215
1F:推 nhair:在这种充斥着泛道德主义的社会,谁敢删295阿 01/20 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