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ouz (无奈呀)
看板SCU_LAWS
标题[考古] 97学年度第2学期 民法物权 谢在全 期中考
时间Sun Jul 3 16:37:04 2011
一、何谓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专有部分、约定专用部分及专用权?专用权如
何取得?专用权取得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若有让与他人者,受让人
是否受其拘束?理由何在?
二、解释下列名词,并各举一例说明之。
(一)抵押权成立上之从属性。
(二)普通抵押权次序之相对抛弃。
(三)非占有担保物权。
三、松原大楼为十层之区分所有建筑物,第五层为甲乙所共有,应有部分
甲为六分之五,乙为六分之一,共有部分及基地之应有部分则各为六
十分之五、六十分之一。第一层为甲所独有,共有部分及基地之应有
部分则各为十分之一。甲、乙分别将第五层及其共有部分、基地之应
有部分设定抵押权於丙、丁。设有下列情形,请附具理由解析之。
(一)甲拟将第一层之基地应有部分设定地上权於辛,地政登记机关应否
准其办理登记?
(二)乙死亡,由戊、庚继承。请问:
1.戊、庚继承取得之财产权客体为何?
2.戊、庚就该财产权客体之共同所有是何种之共有?
3.戊可否单独就上述财产为全体继承人办理继承登记?
(三)戊、庚继承登记完毕後,甲诉请戊、庚分割第五层楼。法院可否准
许?
(四)分割共有物诉讼中,经通知抵押权人参加诉讼,丙参加诉讼;丁则
置之不理。法院裁判分割之方法为:第五层及其共有部分、基地之
应有部分均分由甲取得,甲应补偿戊、庚一千万元。裁判就此确定。
请问:
1.丙之抵押权何在?
2.丁之抵押权何在?
3.戊、庚对甲之补偿请求权,法律应给予何种保护?
4.丙与戊、庚之抵押权,优先次序如何?
不能参考任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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