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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就2012/6/9所提出之申诉案#1FqaiiuS (CourtBasebal) 提出总结陈词如下: 1. 本申诉案之提出,案件始末已於申诉主文中完整说明:#1FqaiiuS (CourtBasebal),   对於被申诉人之回应与证据补强则於:#1FwmObov (CourtBasebal)具体呈现。     本人据此就Runken以Elephants板主之身分所为之   "判决不当"与"不当行使职权", 依照CourtBasebal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2. 如申诉本文所提出,由於本人所受之警告判决令人有选择性执法,被申诉人以个人好 恶运用板规对特定板友进行惩处的疑虑,对於被申诉人这样行使板主职权,以及之前 其所做的其它争议性判决与发言(以板规威胁板友),乃至於自行做出板规所无的水桶 期限事证(水桶一个月,此部分被申诉人从未回应)等,本人主张此次警告判决,亦属 於事实上不当行使职权之具体作为,故合并申诉如上。 (相关举证详见申诉本文#1FqaiiuS与相关注脚,#1FwmObov附录1与附录2) 3. 又被申诉人约自2011/7/9起,将本人列为黑名单,并於本申诉案进行中,意图混淆视 听,以#1FsWHxM4 (CourtBasebal),对本人进行不实指控与扭曲相关事件真相。(被申 诉人念兹在兹的"黑名单一年多了",本人於申诉主文中#1FqaiiuS早已回应,被申诉人 依然据此主张人格污蔑,意图回避其拒绝沟通之事实)   详细陈述已於#1FwmObov (CourtBasebal)分点条列式说明,此处仅就扭曲事实真相当 中,最明显的部分,加以说明。 被申诉人在 #1FsUohW8 (CourtBasebal)由组务代PO的陈述中指称:   "...再加上正在转播球赛,所以我才设他为黑名单"(注1), 根据证据#1FxBGwjO(CourtBasebal),水球开始时间为07/09/2011 02:25:06(注2), 凌晨2点25分明显不是会是转播球赛的时间,明显为不实陈述。 到了#1FsWHxM4 (CourtBasebal),被申诉人持续指称: "我先与Holusong用信件告知,希望可以不要有那样针对性的发言(我对於一些争论, 有时会先跟板友讨论or说明)然Holusong板友回覆信件,开头就已经先致歉" 事实上,第一封信根本是我主动寄出的,所谓先用信件告知完全是子虚乌有,被申诉人 回覆本人之两封公务信函,已做为证据#1FxBDZ87 (CourtBasebal)#1FxBEwAz (CourtBasebal)可供查证。其余之相关例证与事实澄清可见 #1FwmObov (CourtBasebal),於此不再重复陈述。   犹有甚者,被申诉人在本人针对上开#1FsWHxM4 (CourtBasebal)申请回应後,违反规定 发言,甚至在该违规发文之末,"针对干涉组务之如何裁判进行干涉"(注3)与"代申诉人 提出其不适任之检举"(注4),配合 [06/28/2012 00:09:38]申诉案件还在持续进行状态 中,丢水球给申诉人,片面宣称解除黑名单设定(注5),种种行为,侵害申诉人之权益 ,经组务来信要求,正式提出检举,一并申诉如上。相关与组务间之沟通与回应,於本 陈词後以"附录1"详加说明。      4. 原本出於谨慎之理由,全文转寄给组务备查而尚未公开呈现於板上之重要相关证据, 已於本总结陈词前,依序附上。   总计申诉人於本案提出之证据(未包含申诉本文与本陈词所举证者)如下所列:   #1FqbFA-8 (CourtBasebal) 6/9 #1FsUxuPb (CourtBasebal) 6/14 (组务所PO) #1FsUy037 (CourtBasebal) 6/14 (组务所PO) #1FsUyA5_ (CourtBasebal) 6/14 (组务所PO) #1FwmObov (CourtBasebal) 6/27 (经向组务申请後所为之回应)   #1FxBDZ87 (CourtBasebal) 6/29 #1FxBEwAz (CourtBasebal) 6/29 #1FxBGwjO (CourtBasebal) 6/29 #1FxBYdmH (CourtBasebal) 6/29   5. 综合自申诉本文迄今之陈述与证据的提出,总结陈词於此,请组务裁决,谢谢。 ---------------------------------------------------------------------------- (注1) #1FsUohW8 (CourtBasebal) "而水球也只是我跟他之间的事情,当时给他建议,他也是扯东扯西 之後我说停下,他却一直回我水球,当下就算隐身也没用,因为他可以用回覆 再加上正在转播球赛,所以我才设他为黑名单" (注2)   ★Runken 如果按照你的标准~你会先被终身水桶~请自重 [07/09/2011 02:25:06] (注3) #1FsWHxM4 (CourtBasebal)   "回应自此,可以的话,小组长可以就警告部分以及双重标准的部分分开判 若我真的双重标准且达组务所规定之重大违规,那就拔除我板主之职吧" (注4)  #1FsWHxM4 (CourtBasebal) "我帮Holusong板友提出板主Runken不适任之检举" (注5) ★Runken 已解开对您的黑名单设定!! [06/28/2012 00:09:38] ----------------------------------------------------------------------------- 附录1: 根据组务於#1Fx413Ki (CourtBasebal)当中提出的几点内容,除了与组务持续沟通中,因 本人从未意图以任何方式干扰诉讼之进行或结果,於此特别说明如下: A. 本人自2012/6/8迄#1Fx413Ki (CourtBasebal)公布当日,共有就申诉案相关问题与组 务之信件往来(尚未包括整封转寄之相关证据备查部分,於後说明) 我寄出者: 组务寄出者:   6/8 1 6/9 4 6/9 6 6/14 1 6/14 1 6/15 1 6/15 2 6/24 1 6/22 1 6/28 2 6/24 1 6/27 1 6/28 2 -------- ------------ 共计 15 共计 9 首先,在阅读申诉相关规章时,本人并未看到对於转寄证据於组务备查的规定,   出於谨慎之理由,才有此转寄的动作,本人并未有意图要干扰组务之案件审理,   其次,转寄之相关证据部分内容除了我本人之"附录1"与组务已转录於板上的3篇外, 有2封已在本人於#1FwmObov的"附录1""附录2"完整呈现,共计8篇。   组务指出:"申诉人陆续寄来了二十几封信件(附录1),追加指控Runken板主诸多违规" 经查组务与本人的信件往返中,包含的内容有询问诉讼进行的相关程序问题,有申请 发言的,有回应组务提问的,再来才是本人全文转寄的证据,转录原因已在前一封说 明。      本人是首次依照程序於组务板提出申诉案,对於相关规定非常重视,经查本人转录备 查之举动并未违反组务申诉之明文规定,也并未意图规避所谓申请始可发言之规定(已 陆续公开转录可证),让组务觉得"严重影响组务对案件之审理",对身为申诉人的本 人来说,当然是诉讼上之不利益,自然非本人之意欲,组务与本人之间存在良好的沟 通管道(由彼此信件往来可知),若能事前抽空告知组务之个人审理习惯(6/9至6/28 #1Fx413Ki),让本人了解,避免误会产生,则不胜感激。 B. 关於组务提到"追加指控"的部分,所谓追加指控应是本於就原系争之申诉标的,额外 提起之指控,和申诉案件进行中的程序违规检举案,应该有明显不同。   被申诉人丢水球给我的内容是片面指称其解除黑名单的设定,就我申诉之本文到被申 诉人的两次陈述可知,被申诉人对申诉人之黑名单设定,对本申诉案之各层面均有影 响,为被申诉人对申诉人之差别对待,对申诉人存有特殊看法,单方面断绝沟通管道 之重要事证。   申诉案件进行中,被申诉人片面宣称此事实已不存在,对本人之诉讼利益,自然产生 即刻的影响,如同申诉相关规定所谓不可修改相关证据所欲保护之诉讼当事人利益相 同。      承上,本人才以其具体行为事实,向审理案件之组务说明,诉讼程序有受到干扰之虞。 (->单方面宣称证据事实发生变动)      至於组务所言"如果你认为遭受水球骚扰 请至Violation板检举" 这和本申诉案当中申诉人之利益保障应当是两回事,若本人确实认定遭到"骚扰",自 然会依循PTT站规提出检举,在此还是谢谢组务的提醒。 C. Sportcenter之进板即明言申诉规定中有: "严禁事後修改任何申诉文章内容 若有编辑,则被视为不实证据   组务将视情况选择参考与否"   组务提到的应该是上述的组务板规定,但照此规定所言,被申诉人Runken之违规回文 ,应被视为"不实证据",而组务并未做出此宣告,且采用该违规回文之内容,认定被 申诉人"已声明放弃之後发言权利"。   又查棒球群组申诉板使用规则: b.修文: 案件受理之後,禁止修改所有相关文章 包括但不仅限:申诉主文、回应文、转录之证据 违反上述规定者,小组长可依职权裁决: 1.退回相关案件 2.水桶处份     上开使用规则明确指出,修改文章包括"回应文"在内,其违规亦是由小组长依职权裁 决的,被申诉人两度修改回应文的行为,和未经组务许可回应的行为,是两个有不同 规定来源,且均有罚则之违规行为,组务仅针对未经许可发言的部分在该回应文下裁 决警告一次: larusa:Runken板主未经许可发言 警告一次 06/28 19:07    第二个修该改回应文之违规行为,尚未看到裁决,这也是本人於该回应文下申请发言 欲说明之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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