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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体育场群组 SP3 板使用规则 (简易说明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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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上诉案:申诉案结案後七天内提出 ││
││申诉案结案後七天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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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 │◎板主再检举:於 SP2 板结案後七天内提出 ││
││板主检举、组务检举…等│◎小组长检举:直接在 SP3 板提案 ││
││ │◎组务板检举:直接在 SP3 板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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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群组建议案:可针对各小组相关规则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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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於 SportService 各看板受处分後提出 ││
││受组务处分後七天内提出│◎申诉裁定内容仅限於调整水桶期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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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身] │◎受看板分身板规处分时,可声请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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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场群组 SP3 板使用规则
第一条 通则
§1 SP3_AllSport(以下简称「本板」)为国家体育场群组组务类别看板。
§2 本规则适用国家体育场群组所辖各看板。包括:
棒球小组:棒球(PttBaseball)
篮球小组:篮球(PttBasket)
足球小组:足球(PttFootball)
网球小组:网球(PttTennis)
运动小组:运动(PttSports)球类(PttBall)赛车(PttRacingCar)
群组长直辖:大赛(WorldGames)名人堂(HallofFame)
§3 本板受理国家体育场群组所辖看板之相关提案:
[上诉] 使用者提出申诉案经小组长裁定後,其相关人员对裁定不服者可提上诉
[检举] 使用者提出板主检举案,对小组长裁定不服者,可再提起检举
使用者认为小组长或组务人员在管理组务上有不当行为者,可提出检举
[建议] 使用者对於小组长、群组长或其他组务人员有任何建言,可提出建议
[申诉] 使用者於组务看板受处分时,可进行申诉,但内容仅限水桶期限长度
[分身] 使用者可针对特殊案例,提出分身帐号调查
第二条 管理原则
§1 本板板务管理人员由群组长担任。
本板管理人可视实务需要,适度修改提案标题,或删除其他使用者不相关推文。
§2 使用者於本板发表文章,请遵守站规及相关规则。
使用者提案文若有下列情况者,其提案得不受理:
a. 使用者应於申诉案结案後七天内提出上诉案,逾期提案一律不受理。
b. 使用者受组务板处分应於七天内提出申诉案,逾期提案一律不受理。
c. 使用者发表含有毁谤、侮辱、谩骂等不当言论。
d. 使用者於提案过程中发表威胁、恐吓等言论。
e. 使用者发表任何恶意挑衅之不当文字,已干扰对照板主公权力之行使者。
f. 有违反本规则之其他情事,且其状况显有干扰提案进行者。
若提案过程中有符合前项情况者,本板管理人员可迳自中止提案进程。
§3 使用者可视其提案内容之需要,转录个人信件或他板文章至本板作为相关资讯。
使用者转录之信件、证据文一经编辑,原则上失其证据效力。
若使用者需要编辑其转录文章,请於该篇文章以推文方式向本板管理人员报备。
§4 群组长於下列情况,需声请回避并指派群组其他组务人员代为裁定。
a. 群组长於沟通层级或申诉层级已作为被申诉方并完成相关程序者。
b. 群组长於提案中有明显利益冲突者。
c. 使用者於提案中明确要求群组长回避,并经群组长同意其请求者。
第三条 提案发文格式
§1 使用者之提案标题请符合格式,提案内容请使用文章范本。
本板提案标题范例如下:
[上诉] (看板名称) 上诉案发文日期YYYY/MM/DD (相关规则见第四条)
[检举] (看板/小组名称) 检举案发文日期YYYY/MM/DD (相关规则见第五条)
[建议] (看板/小组名称) 建议案建议主旨 (相关规则见第六条)
[申诉] (看板名称) 申诉案发文日期YYYY/MM/DD (相关规则见第七条)
[分身] (看板名称) 分身案发文日期YYYY/MM/DD (相关规则见第八条)
提案内容请勿与提案范本之说明叙述行写在同一行。
使用者之提案与内容若有不符格式时,本板管理人员需指示提案人进行修正。
若使用者经本板管理人员提示仍未修正此项错误,相关提案得不予受理。
§2 使用者之提案於本板发表後,原则上仅限相关人员发言。
上诉案:仅限提案人与群组长发言,与本案无关之使用者不得发言。
群组长可传唤小组长或对造板主进行答覆。
若有特殊状况,本板管理人可宣布本案为「自由发言」,开放发言。
检举案:仅限提案人与群组长发言,与本案无关之使用者不得发言。
群组长可传唤小组长或对造板主进行答覆。
建议案:开放所有使用者自由发言。
申诉案:仅限提案人、组务人员及群组长发言。
分身案:仅限提案人、当事人、组务人员及群组长发言。
使用者发言方式需以下列方式进行:
回文:以发表文章的方式进行回应
推文:以推文方式回应,但若回应内容过长时,仍应采用回文方式
转录:以转录方式提供信件作为案件相关证据,但不得有修改内文之编辑行为
截图:原则上仅作为提案文之相关证据,且需补上文章代码
不承认截图作为当事人答覆相关提案之正式效力
第四条 上诉案
§1 上诉案构成要件如下:
a. 使用者经板规处分後,对其判决不服,且已完成沟通程序与申诉程序者。
b. 使用者之申诉案结案後七天内需提出上诉案,逾期不受理。
c. 提案需以明确清楚的文字说明本案为何应受理的理由。
d. 使用者受板规处分之水桶期间少於三十一天者,原则上不受理其上诉案。
非常上诉案构成要件如下:
a. 若使用者无法符合本项前款之要件,需提出本案应受理之「特殊理由」。
§2 上诉案之当事人包括提案者、对造板主、对造小组长。
当事人未经群组长传唤或许可,禁止擅自发言。违者视为违规。
上诉人可根据实务状况,於上诉案中要求群组长回避(见使用规则二-4)。
§3 上诉案一经发表後,群组长需於七天内於上诉文推文表达受理之意。
上诉案经群组长受理後,严禁提案者任意编辑修改其文章,违者该案不予受理。
群组长需於上诉案受理後七天内进行第一次发言。
若群组长无正当理由未於时限内进行发言,视为违规:
该案相关之水桶处分视为无效,上诉人可据此要求群组长解桶。
上诉人需对提案以回文正式提出要求,再由群组长指派其他组务进行判断。
若符合解桶条件,组务将裁定群组长需指示对照板主解除上诉人禁言处分。
§4 上诉案经群组长传唤当事人发言时,当事人需於三天内回应。
当事人回应内容需以答覆群组长问题为主,严禁提出任何对个人的处置。
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违反本项规则者,视为违规。
上诉人违规则本案中止;
板主或小组长违规则该案相关之水桶处分视为无效,上诉人可据此要求群组长解桶
使用者需对提案以回文正式提出要求,再由群组长判断是否符合解桶条件。
若符合解桶条件,群组长会指示对照板主解除提案人禁言处分。
§5 上诉案判决文视为群组最终判决,当事人不得於结案後发表任何意见。
第五条 检举案
§1 检举案构成要件如下:
a. (板主再检举)使用者於 SP2 板对板主提出检举案,
对小组长检举案裁定文表示不服,
需於检举案结案後七天内提出。
原则上不受理使用者以自己受处分之案件提出板主再检举案。
若需针对自身案件,请提出本案应受理之「特殊理由」。
b. (小组长检举)使用者认为本群组组务人员在管理组务有不当行为者,
可提出检举。
原则上不受理使用者以自己受处分之案件提出小组长检举案。
若需针对自身案件,请提出本案应受理之「特殊理由」。
c. (组务板检举)使用者认为组务看板有违规行为,但看板管理人员未处理者。
§2 检举案之当事人包括提案者、对造板主、对造小组长。
当事人未经群组长传唤或许可,禁止擅自发言。违者视为违规。
§3 检举案一经发表後,群组长需於七天内於检举文推文表达受理之意。
检举案经群组长受理後,严禁提案者任意编辑修改其文章,违者该案不予受理。
群组长需於检举案发表後七天内进行第一次发言。
§4 检举案经群组长传唤当事人发言时,当事人需於三天内回应。
当事人回应内容需以答覆群组长问题为主,严禁提出任何对个人的处置。
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违反本项规则者,视为违规。
§5 检举案裁定文视为群组最终裁定,当事人不得於结案後发表任何意见。
第六条 建议案
§1 建议案构成要件如下:
a. 对各小组组务管理方式有任何建言,均可提出。
b. 对群组长管理方式有任何建言,均可提出。
§2 建议案一经发表後,开放所有使用者自由发言。
§3 建议案一经发表後,群组长需於七天内於建议案推文表达受理之意。
§4 建议案答覆文视为群组最终答覆,提案人不得於结案後发表任何意见。
第七条 申诉案
§1 本板专责受理与组务看板相关处分,其申诉案构成要件如下:
a. 使用者於 SportService 看板受处分,且对判决不服者。
b. 使用者需於受处分後七天需提出申诉案,逾期不受理。
c. 提案需以明确清楚的文字说明本案为何应受理的「特殊理由」。
§2 申诉案之当事人包括提案者与本群组组务人员。
申诉人可根据实务状况,於申诉案中要求群组长回避(见使用规则二-4)。
§3 申诉案一经发表後,群组长需於七天内於申诉文推文表达受理之意。
申诉案经群组长受理後,严禁提案者任意编辑修改其文章,违者该案不予受理。
群组长需於申诉案发表後七天内做出判决。
若群组长无正当理由未於时限内做出判决,视为违规:
该案相关之水桶处分视为无效,上诉人可据此要求群组长解桶。
上诉人需对提案以回文正式提出要求,再由群组长指派其他组务进行判断。
若符合解桶条件,组务会裁示群组长需解除上诉人禁言处分。
§4 申诉案仅能受理减少水桶期间之声请,其余主张皆不受理。
第八条 分身案
§1 本板专责受理本群组分身案再议,其构成要件如下:
a. 使用者经群组合议庭判决,认定有「非法使用分身」之情事。
或於看板受板主自行判决,认定有「非法使用分身」之情事。
b. 需在本群组看板受到分身板规的相关处分後,於七日内至本板提出。
§2 本板不受理一般看板之多重帐号检举与调查。
分身案之当事人包括提案人、相关帐号使用者、对照板主、对照小组长。
§3 分身案一经发表後,群组长需於七天内於分身案推文表达受理之意。
若该案属於板主自行判决,则群组长应在受理前传唤当事人进行答覆。
当事人之答覆内容与回应之判断,适用本群组分身办法第 5.条之规定。
分身案经群组长受理後,严禁提案人任意编辑修改其文章,违者该案不予受理。
§4 分身案经受理後,群组长需在七天内指示提案人前往本站帐号部提起 [申诉]案。
提案人需在收到指示後七天内,至本站 ID_Multi板 提起 [申诉]案。
若提案人逾期未向站方提起申诉,则本板不再受理其主张。
群组长在确认提案人已向站方提起申诉後,协助当事人进行分身办法第四章之程序。
§5 分身案结案之构成要件:
a. 本站帐号部针对提案人之申诉已进行答覆
b. 本案当事人已违反分身办法第 12. 条之规定。
c. 经群组长认定本案已无持续进行之必要时,可迳行结案程序。
分身案结案文视为群组最终判决,提案人不得於结案後发表任何意见。
第九条 处分及罚则
§1 若使用者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或有其他明显扰乱看板秩序者,本板管理人员得
以下列方法处分之:
a. 情节轻微者:警告一次,并水桶 十 天
b. 情节较重者或再犯者:水桶 九十 天
c. 严重犯行者或累犯者:水桶 一 年以上,最长不得超过 十 年。
若使用者有扰乱看板秩序时,视为严重闹板行为,其处分内容得以群组最重标准
进行处分,相关文章内容得执行劣退,其实际处分内容由本板管理人员决定。
§2 受本板水桶处分者,其处分原则上可与 Sportcenter 及 PttNewSport 板连动
若受处分者属严重犯行者,其处分得与 本群组全部组务看板 连动。
§3 使用者於本板受水桶处分期间内,若有需要提案者,请先私信告知群组长。
若以他人帐号提出上诉案或申诉案者,两帐号将一并视为违规。
此违规行为视为严重犯行,同时其水桶处分将重新执行。
§4 使用者於本板受水桶处分,若对该判决不服者,请至 本板 提出申诉。
其申诉权将受限,申诉主张仅限调整水桶期限长度,使用者不得提出其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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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JUNstudio (220.135.105.33 台湾), 04/01/2022 22:42:59
※ 编辑: JUNstudio (220.135.105.33 台湾), 06/02/2022 21:03:21
[编辑说明] 增订九-4
※ 编辑: JUNstudio (220.135.105.33 台湾), 06/17/2022 12:22:27
[编辑说明] 修改二-1错字
※ 编辑: JUNstudio (220.135.105.33 台湾), 10/06/2022 20:31:05
[编辑说明] 增订四-1-2非常上诉
※ 编辑: JUNstudio (220.135.105.33 台湾), 10/13/2022 13:18:44
[编辑说明] 增订五-1-c
※ 编辑: JUNstudio (122.116.81.113 台湾), 05/05/2023 22:29:31
[编辑说明] 修订五-1,新增五-1-c,原五-1-c改为五-1-b
※ 编辑: JUNstudio (122.116.81.113 台湾), 05/08/2023 14:22:40
[编辑说明] 修订四-1-2非常上诉之构成要件
※ 编辑: JUNstudio (122.116.81.113 台湾), 05/17/2023 12:47:58
[编辑说明] 增订九-1-2闹板行为处分
※ 编辑: JUNstudio (122.116.81.113 台湾), 06/07/2023 23:36:45
[编辑说明] 修订三-1检举案标题格式,修订五-1检举案构成要件
※ 编辑: JUNstudio (122.116.81.113 台湾), 09/02/2023 00:11:04
[编辑说明] 修改三-1标题格式
※ 编辑: JUNstudio (122.116.81.113 台湾), 10/24/2023 15:23:31
[编辑说明] 修改八全部,将分身案由原先受理检举改成使用者声请再议
※ 编辑: JUNstudio (122.116.81.113 台湾), 02/24/2024 00:23:43
[编辑说明] 修改编辑说明错字。
※ 编辑: JUNstudio (122.116.81.113 台湾), 03/08/2024 14:40:07
[编辑说明] 增订三-1-4,格式错误之处分
增订三-2-2,发言内容不采用截图
修改四-3-2 四-4-3 七-3-2,群组长逾期回应的处理
※ 编辑: JUNstudio (122.116.81.113 台湾), 10/20/2025 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