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看板SP3_AllSport
标题Re: [建议] 应检讨匿名检举板之滥诉情事
时间Sat Jul 16 10:42:31 2022
针对目前的窘况,我个人认为需要分成两个面向来看:
一、检举格式
在目前Base_Picket 板的范本中,要求列举的内容包括「被检举人」、「文章代码」
、「检举事证」和「可能违反板规」等四项;而 NBA_Picket 板则仅要求「被检举人
」、「文章代码」和「检举事证」等三项。
从前述的差别看来,问题必然是在於:
①「检举人是否清楚所要检举的『疑似违规内容』?」
②「该『疑似违规内容』是否未曾有其他检举案形成之判例?(按:某些案例的『关
键字』可能没有被历任板主群判过违规或无违规,因此需要现任板主群作成『秉承
先例』的解释基础)」
等二题。再者,在 NBA_Picket 板,没有强制要检举人列举「可能违反板规」,虽然
有些检举人会主动附上说明,但一字半句没有提的呢?
随机举例:
①检举案:
#1Yk4l07Z (NBA_Picket)
1F:推 martinshi : 姆斯:我是凯撒,我到哪都是王 06/26 19:33
即使检举人表示该案「以灵长类动物形容球员或动作」,疑似违反 3-2,但判定结
果却是如下:
2F:推 pneumo: ? 不到06/26 20:47
3F:推 Bainite: 不到06/26 21:20
②检举案:
#1YdgaGdC (NBA_Picket)
4F:推 tenpmathome : KI > 废龟 06/07 01:18
该案没有说明疑似违规的部分,判定上亦以「未达」结案:
5F:推 Bainite: 不到06/07 11:22
6F:→ pneumo: 同意B板 06/07 11:40
③检举案:
#1YWppdOS (NBA_Picket)
7F:推 ljk476820 : 两只酸酸出来说相声伸伸舌头舔饵罗 05/17 11:07
8F:→ ljk476820 : 先乱嘲讽再装可怜说自己被谩骂 05/17 11:11
9F:→ ljk476820 : 最後诬告被撤销再装死 脸皮厚到打不穿的酸酸在现场 05/17 11:11
10F:→ ljk476820 : 吗!? 05/17 11:11
11F:→ ljk476820 : 酸酸们好像达到语无伦次的境地了 05/17 11:22
12F:→ ljk476820 : 酸液流成河啦= = 05/17 11:29
该案没有说明疑似违规的部分,判定上亦以「未达」结案:
13F:→ pneumo: 不到05/17 14:27
14F:推 Bainite: 同意p板05/17 14:59
建议改善方式:
除了 NBA_Picket 板的范本需要修改,以强制写明「可能违反板规」之外,两板检举
板亦可要求应检附「违规说明、佐证」(得附上判例以减少作业麻烦)。
二、匿名制度是否须取消
首先,按《宪法》第十六条,「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惟按板务处理上准
用之《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第十一款,「起诉基於恶意、不当或其他滥
用诉讼程序之目的或有重大过失,且事实上或法律上之主张欠缺合理依据」,即为法
律上所称之「滥诉」,且按第六项得对原告、代表人或管理人、代理人执行处分。
根据当下观察到的情况,基於制度上具备了一定程度的不透明性,才会有「禁止私怨
借刀杀人」的「滥用检举」规定,而这不是其他群组的板务检举板中常见的态样。但
是否有减少或助长滥诉之事,这倒要从数个方面来看:
①分身规避?
按《多重帐号管理办法》第一条,「本站每位使用者可合法持有五名帐号,惟五名
帐号之注册资料需完全相同且详实填写。」因此不可讳言的是,同一位使用者以复
数帐号检举特定ID是可能存在的,只是因看板允许匿名发文,所以对於实务证明
的层面,恐怕无从考证(除非能请站长及时协助调阅)。
(参考:
#1XoMywfy (NBA_Picket))
②查询作业时程延宕?
如同群组长所言,「匿名者之资讯除非发文者自行揭露,否则板务及组务人员皆无
从得知,必须等到站方提供查询结果才可结案」,不过从本日观察到板务法庭板的
情况,已经陆续开始处理积案,因此可以预期匿名调阅查询的业务,系可在近期内
恢复的。但是否会有所行动,这部分仍有赖於持续性的观察,才能下定论。
③双重标准?
已知要维持一个固定的标准,对於单一板主已经是非常困难的了(我也曾经因类似
经历而受到嘲讽、直到现在仍历历在目),更何况是全体板主间呢?除非能保证对
於特定常见违规文字能达成一贯共识(原则上应视作「违规」,并减少对应的例外
免责条件,如「指球员或球迷之行为者不罚」),否则类似的疑虑恐怕会一再重现
,引起众使用者针对违
(适)法标准的惑乱、不解。
④强制「实名制」,就能解决问题?
以我所管理的看板(股票板)来说,是有同一位使用者连续检举特定ID的状况(
这部分可至「股票检举板」研究),但据我了解,是在确实基於有违规疑虑(不论
明显与否)的前提下,才会提出检举,而非在凭空捏造、虚构无端情事。回到目前
的问题,个人觉得除非前述三个问题都无法彻底解决、必须考量到这部分,否则暂
时没有取消匿名制度的需要。
建议改善方式:
先惠请板主群改善内部沟通,外部上如仍旧遇到滥诉的情况,才来考虑以板务公投的
形式,让使用者群体决定是否要取消。
三、滥诉惩处
前一段说多了之後,主要症结点终究还是在於,「是否需有更严格的处分,以遏制滥
诉情形的出现?」是否只要使用严刑峻法,即能达成相应的效果,到头来还是要从使
用者本身的自律程度来看。由於各群组、各看板的生态有所差异,不太可能有一贯的
准绳,因此基本上还是以群组长本身的规划为主吧。
以上个人浅见,仅供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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