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wang (用心专心细心小心)
看板STUT
标题马上办32756篇
时间Sat Jan 15 01:49:25 2011
看到有位同学帮我的文章转过去了
有一位光电的同学回我
看来他应该是没上PTT
因为他没去看前几篇文章我和该班同学的回应
不过还是想要打一些法律观点,帮然啦不是说这些同学适用刑事诉讼法
不过在法理上,有些观念要清楚,法条要看熟XD
他好像没看到这条吧
第 158-4 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
因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据,其有无证据能力之认定,
应审酌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
拿过来套用,在法理上,就算老师是违法的去蒐你包包
但是本来包包就是不该在考试的时候出现在桌上。
那应该就可以合理怀疑这东西是有作弊的企图?不然的考试规则订假的喔
你要说人权,ok!可能是有侵犯,但是公共利益呢?你没念书考高分
那有念书的同学他们的努力何在? 这时何只有牺牲掉你一个人的权利
换一个重大的公共利益?我想不为过吧
再来警职法。刀械的认定请查一下 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
他有规定管制的刀械是哪些。警职法是规定临检时应注意事项,但是你有犯罪意图或是
其他意图时,还是可以配合其他法律的。
被临检的时候你身上带一把西瓜刀,说不出理由又非贩卖西瓜的水果商人
这边有牵涉到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一、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之器械、化学制剂或其他危险物品者。
他确定警察不可以抓人吗?你确定你要告警察?
至於有没有搜索票,去好好看清楚 搜索票的规定吧
至於临检的警察,不是说要相当职务以上喔
而是说发动这个临检的场所路段。
是需要相当职务以上的长官许可。而不是这些长官来给你临检
这些长官有哪些呢? 我说给你听
直辖市(县市)警察局长、副局长、督察长、分局长。
刑事、交通、保安大队长
少年警察队长、妇幼警察队长
保1~7大队队长。
打完了,谢谢大家收看。我不会再针对这个议题发表文章了。
因为学校已经做出处分。好像是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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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iwang 来自: 111.255.175.74 (01/15 02:26)
1F:推 blueofstars:你真的很认真耶!~我每次背法条都看到头痛,每次个案条 01/15 01:52
2F:→ blueofstars:例都能很容易找到适合补充的资讯,一遇实务例题写不出 01/15 01:54
3F:→ blueofstars:二行字,但法律逻辑拿来当大脑运动真的很适合说!~ 01/15 01:56
4F:→ blueofstars:尤其一遇吵架的时候,甚是好用。知道如何去主张权利!~ 01/15 01:59
5F:推 KSY7597:头脑真清楚!! 01/15 02:04
6F:推 crystal07051:推吸王 01/16 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