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rasswcw (天古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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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公职社工师人数为何这麽少?
时间Sun Jun 17 23:32:28 2012
※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铭言:
: 标题: Re: [讨论] 公职社工师人数为何这麽少?
: 时间: Sun Jun 17 17:38:01 2012
:
: ※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铭言:
: : 标题: Re: [讨论] 公职社工师人数为何这麽少?
: : 时间: Sat Jun 16 19:19:39 2012
: : 推 avalon1:应该适用劳基法第九条定期契约人员吧 06/17 00:02
: : 推 avalon1:公务机构临时人员,应非排除适用劳基法 06/17 00:06
: : → mounter:约聘雇不适用劳基法,专案跟临时人力才适用 06/17 12:48
:
: 在政府工作的约聘雇人员不适用劳基法
: 也就是你挂约聘、约雇的都不适用
: 法源
: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2FmRcr6RwJo%3D
:
: 但奇怪的是,如果你是约用、临时人员、专案人员却又适用劳基法....
:
: 推 avalon1:约聘雇算临时人员吧,不然函请解释何谓约聘雇 06/17 20:45
: → avalon1:最好敢讲约聘雇=非正式人力,不适用劳基法 06/17 20:46
: → mounter:楼上你看不懂条文吗? 06/17 21:02
avalon1大应该没看不懂条文喔
从连结看可知:
(二)不适用之各业工作者
公务机构﹝技工、工友、驾驶人、临时人员、清洁队员、停车场收费员、国会助理、地方
民代助理除外﹞之工作者。
也就是说公务机构之临时人员并非劳委会所指定之「不适用劳基法之各业工作者」。
而且劳基法及其施行细则之相关条文如下:
劳动基准法第3条(适用行业之范围):
本法於左列各业适用之:
一、农、林、渔、牧业。
二、矿业及土石采取业。
三、制造业。
四、营造业。
五、水电、煤气业。
六、运输、仓储及通信业。
七、大众传播业。
八、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业。
依前项第八款指定时,得就事业之部分工作场所或工作者指定适用。
本法适用於一切劳雇关系。但因经营型态、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适用本法确有窒碍难行者,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公告之行业或工作者,不适用之。
前项因窒碍难行而不适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劳工总数五分之一。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3条:
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各业,适用中华民国行业标准分类之规定。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4条:
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款所称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业及第三项所称适用本法确有窒碍难行者,系指中央主管机关依中华民国行业标准分类之规定指定者,并得仅指定各行业中之一部分。
也就是说这是劳基法的中央主管机关(劳委会)因劳基法而指定公告不适用劳基法之行业或工作者,
但有问题的点有几个:
1.约聘制的社工员为何不算在临时人员里?
2.就算被认定为窒碍难行,那为何社工员在适用劳基法时会有窒碍难行之处?如何认定?
3.若非以上原因,那劳委会所订的这类法规命令或相关办法是否有逾越了母法(劳基法)所授权之权限范围了?是否侵犯了宪法所保障人民应有的权利?劳委会的确需要解释。
以上发言敬请指教~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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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01.12.11.161
※ 编辑: grasswcw 来自: 101.12.11.161 (06/17 23:35)
1F:推 mounter:因为约聘雇算是广义的公务人员,需报到铨叙部 06/18 00:12
2F:→ mounter:且受公务人员的原额管制控管~ 06/18 00:12
3F:→ mounter:所以约聘雇人员是属於条文中写的「在公务机关工作者」 06/18 00:13
4F:→ mounter:政府机关的临时人员也有专法进行规范和定义~ 06/18 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