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
看板SW_Job
标题Re: [讨论] 猫哭女补助被撤相关问题
时间Fri May 17 13:25:49 2013
直接回文,
同时我把上一篇的中度以下身障者工作收入计算方式以及初任人员薪资都作了修正
※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铭言:
: 标题: Re: [讨论] 猫哭女补助被撤相关问题
: 时间: Thu May 16 23:28:48 2013
:
1. 依社会救助法第五条规定,家庭因计人口为直系血亲1亲等
简单来说就是配偶、父母跟子女,兄弟姊妹除非有申报案主抚养,
不然兄弟姊妹原则上不列计
:
4. 新闻中提到案父在案主年幼时就离家出走,法院协助办理离婚并将案父房子假扣押
:
1. 案家申请低收入户,申请补助人口为案主本人,於是本案应计人口为案主以及案母
(不考虑报税抚养,另一对儿女也就是案手足属旁系,不用计算)
(案父部分因为法院有协助办理案父母离婚,所以我们假设为判决离婚,暂不列计案父)
: → mounter:内政部函释 http://ppt.cc/G7Si 05/17 00:08
: 推 AKEN45:推m大,学习到很多,真是社救专业,很详细!谢谢分享 05/17 10:01
: 推 weiinet:我印象中,案主若成年,则案父母不论如何离婚,都 05/17 10:11
: → weiinet:要加计案父,还是法律现在有改,还请赐教。 05/17 10:12
分别回应
针对案父的部分,因为新闻中有提到案父在案主年轻时就已经离家出走
後段新闻里面也有提到法院协助案家进行离婚
所以这边我的假设是案父母是经法院判决离婚的
所以引用社会救助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二款及社会救助法施行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
这两项规定来排除案父
法条如下:
第五条第三项第二款:「未共同生活且无扶养事实之特定境遇单亲家庭直系血亲尊亲属」
第四条第一项第三款:「经法院判决离婚确定、离婚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成立」
weiinet你说的是对的,但是因为依据新闻来推估,案父母可能是经判决离婚确定
所以在这案子中可以排除案父,但一般状况下,两造合意离婚,那案父就是需采记的
: 推 October29:但是案主同一户还有他的两个兄弟姊妹 其实会计算进去吧? 05/17 11:01
: → October29:另外,案父母不管有没有离婚的确是像weiinet大说的 05/17 11:01
: → October29:必须加计案父。於是可工作人口可能因此增加所以取消? 05/17 11:02
: → October29:计算案父母是因为是直系一等亲 05/17 11:03
针对案父的部分说明如上,就不再回覆,针对案手足说明如下:
依社会救助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法条如下
第四条第一项及前条所定家庭,其应计算人口范围,除申请人外,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一亲等之直系血亲。
三、同一户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亲。
另外内政部有函示说因为低收入户是以「家户」为概念,所以不宜以个人为申请对象
但这边其实没有严格要求作法,所以各县市作法会略有差异
这同时也可以让承办人员依实际状况衡酌办理方式
以今天新闻中的案例来说明,我们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 案家户籍人口为(案主+案母+案手足)
2. 案家户籍人口为(案主+案母)
状况1在不考虑纳税抚养的前提下,县市政府有两种裁量权,一种就是我之前说的
仅列记申请人为案主,於是采记案主的直系一亲等,所以只计算案主与案母收入
不采计案手足实际收入,也就是案手足与个案申请通过与否无关
同上所说,如果案家申请时主张申请人为案母与案主,那就会再产生两种状况
1 案母申请低户,应计人口采计为「案母本身+案主+案手足」
2 案主申请低户,应计人口采计为「案母+案主本身」
第二种裁量权则是将全户人口都列记为申请人,所以案母+案主+案手足都得列计收入
这两种裁量都有可能,各县市标准不太一样,要回归该县市法令
但如果遇到案主需要公费安置的状况,通常会采用裁量权1的状况列册单口低户
来完成案主公费安置的需求
如果是上面所说的状况2,那案手足除非申报案主为纳税义务抚养人
不然案手足就不会是应计人口
换句话说,假设该县市的法令规定为同户籍人口皆为低户申请人
以案家的状况来说,将案手足的户籍迁离就解套了...
以我服务的县市来说,我们是采用裁量权2的方式,也就是全户都是申请列册人口
但案子如果提出申复或经社工员访视後评估案家状况,会专签采用裁量权1的方式办理
然後核给案主单口低收入户
前一篇推文我没说清楚,误导视听很抱歉
以上直接回文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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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9.241.233
※ 编辑: mounter 来自: 163.29.241.233 (05/17 13:26)
※ 编辑: mounter 来自: 163.29.241.233 (05/17 13:29)
1F:推 ad24:其实 以我这边 申请人是案母 以作法1 申请人是案主作法2 05/17 14:21
2F:→ ad24:因为532条款 案母申请就可以不计前配偶跟父母 只计算子女 05/17 14:21
3F:→ ad24:(案主除外的2名子女若对案件有利) 05/17 14:22
4F:→ hozuki:我在猜测,本案申请人可能是案母,需加计案外祖父母AE 05/17 17:54
5F:→ hozuki:如果说以案主当申请人,低收就只补助案主一人... 05/17 17:55
6F:→ hozuki:如上篇分析,除非财产价值过高、案家投劳保,应可申请到 05/17 17:57
7F:推 weiinet:感谢回应,没注意到修法了,谢谢 05/17 21:21
8F:推 j8539625:专业推! 05/19 02:27
9F:推 amandakerin:受教了.. 05/19 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