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761223 (芬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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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社会工作人员执业安全条例》草案
时间Sat Sep 28 00:52:13 2013
【2013.09.26新闻稿】
立委王育敏提《社会工作人员执业安全条例》草案,盼专法保障社工安全与权益
根据卫生福利部的统计,截至101年12月底止,全国社会福利领域的专职社工人员共有
9,457人,其中任职政府部门者有3,046人,任职民间单位者有6,411人。长期以来,不论
公私部门,社工人员在服务过程中遭受辱骂、恐吓、骚扰、甚至攻击的案件屡见不鲜。立
委王育敏引述康健杂志日前的调查指出,全台逾9成的儿少保护社工曾受到案家骚扰、恐
吓、跟踪或攻击;而人身安全风险,更高居儿保社工压力来源的第三位。社工专协调查也
显示,有5成5的社工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曾遭到辱骂,近4成的社工曾遭受威胁,从未遭言
语或肢体暴力攻击的社工仅有3成。相形之下,政府部门及民间团体多半未提供社工完整
、实用的安全保障及训练机制,导致社工执业风险居高不下。
为了强化社工人员执业安全保障,立委王育敏曾在今年6月18日召开公听会表示,
国内并无全国性法规可确保社工执业安全,现行《社会工作师法》的适用对象,仅限通过
专技高考的社工师,并不及於所有从业的社工人员;另考量社工可能受雇於公部门(含公
务员、约聘雇人员等)及民间单位,且工作属性特殊、执业风险偏高,王育敏认为应订定
专法,扩大保障社工执业安全。当时,王育敏的主张获得与会者一致认同。
王育敏表示,她随後要求办公室团队参考该场公听会的结论、国内相关法规文献
及美国密西根州2001年实施的《丽莎法案》(Lisa's Law)、美国国会2007年提出的《社工
安全法案》(Teri Zenner Social Worker Safety Act)等先进国家立法例,近期已研拟完
成《社会工作人员执业安全条例》草案。
王育敏提出的《社会工作人员执业安全条例》草案,全文共31条,立法重点如下
:
一、 雇主必须为社工人员投保意外事故保险,对於从事危险性职务的社工人员,雇主应
根据其职务危险程度,提供危险津贴。
二、 雇主应依社工人员的职务内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包括:加强社工人员的安全防
护训练;对於执行危险职务的社工,实施职前安全教育,告知社工人员於执行职务过程中
可能遭遇的危险,并提供预防危害的标准作业流程;加强与当地警察机关连系,提供安全
防护设备(如GPS追踪设备、GPS电话等通讯系统、防狼/胡椒喷雾剂等);对於执行特殊职
务的社工人员,其个资应予保密,并提供隐密的工作场所;社工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如遭遇民众非理性抗争而遭受危险之虞时,雇主应速请当地警察机关派员处理;建立安全
防护通报机制及紧急连络人名册。
三、 社工人员执行危险职务时,得视对象、危险情状、程度与地点,请求警察人员、村(
里)长、社政人员、医事人员、民政人员、户政人员或其他适当人员协同执行。
四、 雇主应依社工人员的业务内容、性质及实际需要,会同社工人员代表订定适合其需
要的执行职务安全守则,报经主管机关备查後公告实施。
五、 社工人员因执行职务遭受骚扰、恐吓、威胁,应即通知雇主为适当处理。必要时,
雇主应通报警察或相关机关协助处理。
六、 社工人员因执行职务遭受侵害时,雇主第一时间应立即进行急救,通知社工的紧急
联络人,并通报警察或相关机关。雇主应於知悉事故24小时内通报主管机关,遭受侵害的
社工人员亦得自行通报。主管机关接获通报後,应於24小时内派员协助处理。
七、 社工人员执行职务遭受侵害,雇主应负事後照顾责任,并支付相关费用,包括协助
就医、验伤及采证、联络警察机关、延聘律师为其辩护及提供法律协助、协助转介专业机
关进行谘商辅导或治疗照护、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检讨改进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等。
八、 雇主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有违法或不当时,社工人员得向各级主管机关申诉。
九、 行政机关委托民间机构、团体、社会工作师事务所办理社会工作业务者,应自行负
担本条例所定各项执业安全费用。
立委王育敏今天(26日)再次举办公听会,邀集基层社工、社工专业组织、民间
儿少、妇女、老人、身心障碍、医务社工团体、中央部会及地方政府等32个单位代表,针
对《社会工作人员执业安全条例》草案进行深入讨论,盼使条文内容更周延可行,提供社
工人员更安全、有尊严的工作环境。王育敏表示,下周将展开这项法案的连署,接着会以
最快的速度提案,希望能在本会期三读通过,嘉惠全国各地的社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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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ewimpotence:多给一点危险津贴吧!!其他都是宣誓性质,实质意义不大 09/28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