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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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分享] 何谓清寒证明
时间Wed Mar 5 00:45:30 2014
在社会救助法修正之前,并没有所谓的「中低收入户」...
「中低收入户」这名词主要是因为当时的几个补助标准类似社会救助法,
都是以最低生活费的某倍数为标准放宽,也就是我讲的这三项
1. 中低老人生活津贴(收入计算标准为最低生活费之1.5-2.5倍)
2. 身心障碍生活补助(收入计算标准为最低生活费之1.5-2.5倍)
3. 单亲儿少生活补助
我在第一篇回文时没有特别写,而且写法的问题会造成疑虑误解,
是我疏忽导致您们误会了...
我引的这三个补助就是政府单位俗称的四大津贴(低户、中老、中残以及单亲儿少)
但其实只有低收入户是依据社会救助法订定
中低老人生活津贴乃前内政部依据老人福利法第第12条第3项所订定之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发给办法」规定办理...
身心障碍生活补助在社会救助法修法前,是依据
「身心障碍者生活托育养护费用补助办法」规定办理...
目前已经改为「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费发给办法」
这两个补助办法都是因着「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所订定
单亲儿少生活补助则又是另外的法令
上面几个补助会俗称中低收入户的原因在於他们人口计算的标准大致上与低户雷同
以中老补助为例,人口计算差别只在於出嫁女儿
身心障碍生活补助则与低收入户类似,但弹性较宽
在社会救助法未修正之前,因为这些津贴补助除了人口计算方式与贫穷线标准不一样外
这些补助的收入部分大多采用最低生活费的1.5倍至2.5倍
所以就被俗称中低收入户了..有些县市甚至将中残名称订为中低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
只是在社会救助法修正之後,因为「中低收入户」已经在社会救助法中被明文订定
而且计算标准就是低收入户标准的1.5倍,所以就会有我前文所说的
为了避免跟中低收入户混淆,必须符合社会救助法规定,才可以使用中低这名词...
原本的身心障碍生活补助在某些县市,是叫做中低身心障碍生活补助
因着社会救助法修正,全数修正为「身心障碍生活补助」
民国102年,「身心障碍者生活托育养护费用补助办法」经内政部废止
目前身障补助改依「身心障碍者生活补助费发给办法」规定办理~
并分别针对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及最低生活费2.5倍以内的身障者给予补助
中低老人生活津贴的部份,因为他的母法叫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发给办法」
所以补助名称依然维持着「中低」两个字...
但这就会衍生了一件很吊诡的事
符合中低收入户之65岁以上老人,一定符合中低老人生活津贴
符合中低老人生活津贴的65岁以上老人,不一定是中低收入户
我没有在绕口令,事实即是如此
因为在社会救助法修正後,为了避免与中低收入户产生混淆
为使用社会救助法的津贴补助,一律将「中低」这名词排除在外,除了中老以外...
但因中低收入户已经明定其收入标准为最低生活费的1.5倍...
而中低收入户老人生活津贴则为最低生活费的2.5倍
於是发生了,假设你领有中低老人生活津贴,你的财所级距刚好在1-1.5倍之间
你一样不符合低收入户,但符合中低收入户和中低老人生活补助...
但如果你的财产所得资料在1.5倍以上,2.5倍以下,那就变成只符合中老补助了...
在津贴审核上办理久了,大家都还算习惯~
但有些特别补助,例如「特别照顾津贴」之类的,常常就因为「中低」这名词
造成民众的误解,不同业务科的承办人也时常会搞混...
回归到您的问题,其实症结点在於「低收入户」与「中低收入户」都属於资格认定
举例来说,依社会救助法的规定,某甲取得了低(中低)收入户的资格...
取得之後,各具有提供强制服务之机关会给你相对应的补协助...
例如健保局减免健保费,若该低户为儿童少年,则社政单位发给儿少生活扶助
低户具有身障资格,则给予低收入户身心障碍生活补助,同理,老人补助方式亦同
其他非强制服务的机关则采申请制,例如某些学校有提供低收入户奖学金或大学保证住宿
这些协助的性质是让有低收入户资格的人提出申请,而非强制给予补(协助)
也就是说,假设你取得低户身分,但你非老、残与儿童少年,那你只有健保补助而已...
某甲名义上有领到的钱,其实是家庭扶助或是家中列册成员(老、残、儿少)的补助款
讲了这麽多,因为中低收入户与身心障碍生活补助、中低老人生活补助母法都不同
为了避免产生混淆,目前各县市作法都是必须分别申请这些福利,再分别提供福利身分
只是「中低收入户」这个名词,因为写死在社会救助法里面
所以其他中老、身障补助等等,可以闪掉的就不会挂中低,不能闪掉的就不强调中低
然後各办各的业务...
最後,您有提到某县将三大津贴与中低收入户整合的事件...
假设你所谓的三大津贴就是我刚刚提到的中老、儿少以及身障补助的话...
我个人是持反对的立场,而且觉得很吊诡...
因为以中老为例,母法在收入部分明定为最低生活费的2.5倍...
但该县市把它跟中低收入户结合,那变成收入在1.5倍以上至2.5倍间的民众
就不符合中老补助了....
如果该县市没有相对应的配套措施,我真的觉得这制度很有疑虑....
以上回应
※ 引述《TCGswr (尘世中迷途小书僮)》之铭言:
: M大在最後称呼自己是社会局 似乎应该是来自直辖市的前辈
: 有关这段叙述 我最近有疑惑 希望就教於大家 (与本清寒证明这个主题无关)
: 上述提到的
: 1. 中低老人生活补助(参考低收入户标准,放宽1.5-2倍)
: 2. 身心障碍生活津贴(参考低收入户标准,放宽1.5-2.5倍)
: 3. 单亲儿少生活补助
: 这三大津贴 基本上与「社会救助法」的「中低收入户」挂勾的
: 其实仅有「平均收入」这一项
: 其他诸如 家户人口计算、动产、或是其他特殊规定等 这三大津贴应该与
: 「社会救助法」的「中低收入户」仍有部分的差别
: 例如:中低老人生活补助可将出嫁的女儿排除列计 依社会救助法基本上是不行的
: 因此 至少在原PO所待的某直辖市
: 实务上常出现 有这三项津贴的人 不一定会是「中低收入户」资格的情况
: 原PO也一直认为这两者是分开的概念~~~~~
: 但直到上周原PO受邀至某P县担任外聘督导
: 该P县的社工员即表示 该县已将三大津贴与「中低收入户」进行整合
: 因此在P县 要领这些津贴 却必须先依社会救助法通过中低收入户资格 始能领取
: 造成许多有特殊状况的申请人 被社会救助法卡死无法领有津贴
: 今天又看到M大的po文
: "从修法後开始,只要你领符合的补助有「中低」两个字
: 他必须符合「社会救助法」才可以套用「中低」这名词"
: 因此产生疑惑
: 不知现在各县市政府实务上到底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 版上若有其他县市的先进 是否可提供贵县市的作法给原po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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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0.44.34
1F:推 ad24:符合中低收入户之65岁以上老人,一定符合中低老人生活津贴??? 03/05 01:36
2F:→ ad24:你们是这样适用的吗? 并没有依据阿 只有低收通过才有吧 03/05 01:37
3F:→ mounter:当然不是直接适用,是他去申请中老一定会通过 03/05 07:08
4F:推 TCGswr:谢谢M大与ad大 03/05 13:22
5F:→ mini123:因为社会救助法比其他的福利审核都严格~所以符合低收~ 03/06 22:06
6F:→ mini123:一定符合中低老生活津贴~但还是必须提出申请才享有福利 03/06 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