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一下 为什麽我会说你和林万亿谈的福利服务商业(品)化是两件事
: ※内文:
: 近期台湾社工界热烈讨论两岸服务业贸易协定。因为台大社工系教授林万亿担心,如开放
: 中国大陆资金,合资设立长期照顾单位,会造成社福体系太商业化,贫穷的民众没钱买服
: 务,甚至破坏专业伦理影响服务品质。
林万亿的重点大致有两个
第一是在商品化的思维底下 只有经济能力较高的民众可以获得服务
或是取得相对高品质的服务内容
因此服务资格(entitlement)的危机会导致社会工作伦理的两难
第二则是由於营利单位提供较高的薪资吸引能力较优秀的工作人员
会导致非营利单位以弱势服务弱势的恶性循环
而营利单位因为以成本考量有可能会选择符合组织目标的服务方式
忽略了最适合服务对象的内容
当然有钱购买服务的人可以客制化服务
但刚好进入服务门槛的「消费者」就有可能要屈就固定化模组
: 笔者有不同看法。其实台湾已有知名营利药厂、保全公司徵社工,投入长期照顾服务,也
: 有几家营利的社工师事务所,投入其他服务领域,提供的薪资不低。部分社工虽有经济压
: 力,但不想、不便到薪资稳定的官方单位工作,如让这些社工到营利单位工作,兼顾兴趣
: 及收入,进而留住人才,有何不可?
你主要的论点是在於藉由营利单位提高薪资 会吸引更多人进入或留在社福领域
但并没有回应到林万亿的论点
你提到的「利」是以社工人员的薪资为利基
而这个「弊」却可能由相对弱势的服务对象承担
这个利与弊的比较并不在同个基准点上
我个人觉得不能单纯以利大於弊来解释福利商品化的现象
提供另一个观点给你作参考
社会福利和非营利组织的源起 有一派学者是以市场失灵的角度来诠释
亦即是以市场提供的服务会有资格门槛的问题
也有服务内容偏好市场价值取向而非服务对象需求取向
於是社会上产生了非营利部门来填补市场的不足
要维护社会整理利益的关键在於互补 而非互相取代
一旦社会福利的思维过度偏向市场化或是过度仰赖非营利组织
整体的社会资本和福利供给会呈现失衡的状态
所以并不是开不开放市场化的议题
而是要怎麽开放与开放多少、要如何兼顾营利与非营利的服务输送与品质等
不过政府的思惟通常的是单纯二分法
: 外资对社工有利
(标题杀人) 但感谢你的澄清
但是必须说你这里提到的与福利商品化的关联性很低
因为我的解读是业外收入 而非将服务内容投入市场取得相对价值
: 毕竟台湾南部某县社会处曾有社工,面对家中经济压力,不知如何得到其他合法收入,却
: 冒用服务对象的名义盗领补助;官方单位、宗教团体成立的社福单位社工,有时会面对法
: 规、宗教教义,跟服务对象的权益冲突两难。而且谁说一定要向服务对象收服务费?还可
: 从其他方式得到收入:
: 一、宣传社福服务讯息:透过媒体通告、文创作品宣传,除得到通告费、稿费及版税,也
: 让民众觉得社工能带来福利。且台湾已有资讯科技业者,整理长期照顾服务单位清单、社
: 福补助讯息网站,期待社工界以此进行跨专业合作。
: 二、投资理财:社工能从服务过程,观察人口发展趋势,再搭配投资理财知识,有机会从
: 投资市场得到收入。
: 三、代言广告:台湾知名社工师蔡阿嘎,已代言不少广告。
: 改善教育 加强评监
: 当然,要确保社福商业化能保障服务对象权益,有几个前提:
: 一、订定明确实用的伦理守则:跟美国社工伦理守则相比,台湾现有社工师伦理守则只有
: 大略概念,不易应用到实务工作。期待负责订定单位到社工的网路讨论区,跟社工讨论收
: 集实务经验,以此订定更详尽的伦理守则。
以我所在的加拿大 社工伦理守则有很多不同的面向
有像台湾这种全国性广泛式的守则 内容大致就几个条文和原则
有各省社会工作者协会所订定的执业标准守则(Standards of Practice)
也有因应新服务型态所制定的守则 例如科技应用的伦理守则(Standards for Tech. Use)
也有针对不同服务对象的执业标准
这些都是由社工专业协会所订定
重点是 在北美(加拿大与美国)要以社工(social worker)为职称
就必须加入在地所属的专业协会
只要违反守则就会被停业调查或开除会籍 这是相当严重的事
但是在台湾违反伦理守则会怎样? 有「则」无「责」
这也并非是福利商品化的重点之一 而是整体专业建制化与课责化的议题
: 二、改善专业教育:社工专业教育重视同理心,可在各科目教学过程让学生思考,如何做
: 才可真正保障服务对象权益?
: 三、加强评监:笔者近期协助身心障碍长期照顾单位接受评监,了解评监标准很严格,期
: 待以後学其他行业用「神秘客」制度,到社福单位拜访、申请服务後分享使用心得,让民
: 众一起监督服务品质。
当服务商品化之後 最大的监督机制绝对是市场而不是政府
就像林万亿在他那里提到 当服务市场被垄断 反过头要求政府改变评监制度的时候
谁来保护弱势?
换个角度想 如果非营利组织无法督促政府建立更有效合理的评监制度
却只能受制於政府从上而下的监督机制
谁来保护弱势?
於是我个人觉得 与其强化政府的评监制度
不如先建构功能健全的社工专业协会
让这些协会能有实质内部约束从业人员的力量 再来谈相关的课责问题
以上这些也都是超脱福利服务商品化的议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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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到营利单位服务 并不等同於福利服务商品化
比如许多社工系毕业选择从事保险业
同样可能应用社工理论在服务与解读商品购买者的需求
这样算得上社福商品化吗?
你举的例子职业生涯谘商、社工师事务所
这种算是进阶性的服务与长照的基本需求、公共性、以及相对的服务排挤
和林万亿提的服务完全不同
这些理论的部分提供你参考
※ 编辑: yishiunzan (71.17.94.75), 04/26/2014 06:52:34
1F:推 power0212:推 04/26 08:46
※ 编辑: yishiunzan (71.17.94.75), 04/26/2014 08:53:00
2F:推 avalon1:推,观念清晰 04/26 10:02
3F:推 A19870720:推 04/26 10:15
4F:推 a3504121:推 04/26 15:21
5F:推 f14mp5:推yishi前辈分析够深入,不知版主方便m起来,一起透过讨论 04/26 20:58
6F:→ f14mp5:让社工专业、社福体系更好?如带到下星期的全国民间社福会 04/26 20:59
7F:→ f14mp5:议讨论,或许能找出更适当方向~~ 04/26 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