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FCF1957 (1957福利谘询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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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居家式托育服务登记制度12月上路~
时间Sat Nov 29 23:22:01 2014
自103年12月1日起,照顾3亲等以外小孩之托育人员依法皆须办理登记,方担任居家托育
服务工作。
一、托育人员应具备之资格
(一)年满20岁并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1.取得保母人员技术士证。
2.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幼儿保育、家政、护理相关 学程、科、系、所毕业。
3.修毕托育人员专业训练,并领有结业证书。
(二) 有以下情形者不得从事居家式托育服务:
1.曾有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经有罪判决确定。
2.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3.有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9条各款所定行为之一,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4.行为违法或不当,其情节影响儿童权益重大,经主管机关查证属实。
5.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委请相关专科医师二人以上谘
询後,认定不能执行业务。
6.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三)居家托育人员之共同居住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仅能提供到宅托育服务,不得提
供在宅托育服务:
1.曾有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经有罪判决确定。
2.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3.有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49条之一,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
4.行为违法或不当,其情节影响儿童权益重大,经主管机关查证属实。
5.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状况违常,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委请相关专科医师二人以上谘
询後,认定有妨害托育服务提供之虞。
二、居家托育服务类型及方始
(一)服务类型
1.在宅托育服务:居家托育人员在自己家里提供托育服务。
2.到宅托育服务:居家托育人员到家长指定的处所提供托育服务。
(二)服务方式
1.半日托育:6小时/日。
2.日间托育:6~12小时/日。
3.全日托育:16小时以上/日。
4.夜间托育:晚上8时~翌晨8时且过夜。
5.延长托育:延长原定托育时间。
6.临时托育:前五款以外之临时性托育。
三、登记办理方式
(一)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社会局/处)办理登记,若无登记即带孩子,直辖市、县(
市)主管机关(社会局/处)将裁处6千元至3万元罚锾,届期未改善者,直辖市、县(市)主管
机关(社会局/处)可以再按次处罚。
(二)办理登记须检附之文件如下:
1.3个月内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2.保母人员技术士证或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幼儿保育、家政、护理相关学程、科、系、所毕
业证书或托育人员专业训练结业证书。
3.身分证明文件影本。
4.3个月内2寸正面脱帽半身照片。
5.3个月内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正本。
6.托育服务环境安全检核表正本(到宅托育免附)。
7.切结书及同意书。
8.共同居住成员名册(到宅托育免附)
若有任何社会福利问题,欢迎拨打1957社会福利谘询专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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