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ustlover (crustlover)
看板Salary
标题关於违约金的问题
时间Tue Feb 15 09:22:31 2005
看到版上不少人提到
提供我自己的看法给大家参考
因为我自己也有碰过类似问题
所以曾花一些时间查过
在劳动基准法及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里都没有关於违约金的规定
因此大概要从解释函令找
请大家先看下面的解释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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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发文字号: (87) 台劳资二 字第 006760 号
发文日期: 民国 87 年 02 月 27 日
资料来源: 劳动基准法暨附属法规解释令汇编 (89年1月版) 第 197 页
相关法条: 民法 第 153、252 条 ( 85.09.25 版 )
劳动基准法 第 27 条 ( 85.12.27 版 )
要 旨:
与事业单位签订五年合约,提前离职,是否应依约赔偿等疑义
资料来源:劳动基准法暨附属法规解释令汇编 (90年6月版)
第 211~212 页
全文内容:一 依民法第一五三条「当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约即为成立」契
约若无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规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则,契约仍
属有效。然若约定之违约金额过高或显不合理,依民法第二五二条,
法院得减至相当之数额。
二 至於所服务之事业单位,未依约给付年终奖金及工资,若有劳动基准
法第二十七条情事者,请检具事实迳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申诉解
决。
参考法条:民法 第 153、252 条 (89.04.26)
劳动基准法 第 27 条 (8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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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违约金的约定是订在当初任职时的聘雇合约中
且金额没有不合理
则应该是有效的
(但是公司不可以自动扣发你的薪水来抵)
我也常听说很多人不赔
好一点的只是拿不到离职证明,糟一点的会收到存证信函
但好像都不会怎样
不过,其实资方应该才是有法律上有理的一方
但或许公司方面也不想闹大吧
但也还是有小家子气,争到底的公司
总之,大家求职时遇到这类规定还是小心为上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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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84.92.115
※ 编辑: crustlover 来自: 218.184.92.115 (02/15 09:26)
1F:→ inussyou:有违约金的话因该要有对价 也就是要有给签约金 203.67.41.254 02/15
2F:→ inussyou:要不然打官司 公司胜诉机会不大 203.67.41.254 02/15
3F:推 keria7110000:如果签约金1000违约金10000呢? 211.75.101.41 02/15
4F:推 labor93:解释令没有法律效力.它只是劳委会的"看法" 140.119.45.40 02/15
5F:推 crustlover:唔,解释令没有法律效力吗?这我不知道耶 218.184.92.115 02/16
6F:→ crustlover:不好意思啊@@ 218.184.92.115 02/16
7F:→ crustlover:但是应该不需要签约金喔 218.184.92.115 02/16
8F:→ crustlover:只有公司有提供教育训练等,就算合理了 218.184.92.115 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