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py1980 (快变成台中美食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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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我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日子(4)_台湾为何没有私募股权基金?浅谈
时间Sun Apr 22 05:07:28 2007
我在私募股权基金的日子(4)_台湾为何没有私募股权基金?浅谈业主有限权益法
相信不少人有个非常非常大的疑问 PE既然是这麽好赚的行业
各国PE相继来台大肆收购上市柜公司 何以不见国内PE业者?
其实有限合夥一开始是使用在研发创投业上 公司得以少数股权取得经营权力
这在欧美国家是二十几年前就有的东西 对LP有兴趣的朋友可去下载参考资料
里面还有台湾何以无法发展LP之主因
参考资料
欧美的研发有限责任合夥制与技术创业
http://www.moea.gov.tw/~ecobook/ms/9112/d82/d821.pdf
在台湾有两大限制无法成立PE
1.依现行「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之规定,
私募基金属於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业务之一种
仅能投资证券市场,不能从事融资收购与公司重整事务
也就是说,台湾目前并不承认「公司型」基金
(也就是投资标的物不是股票而是'公司'的基金)
(以上资料节录自证券暨期货月刊2007/3月号)
2.有限合夥法(Limited Partnership:LP)
LP法案早在美国1980年代就运用在创投业上
政府同意企业可以组成「不以永续经营为前提的有限合夥组织」
有限合夥须有一名以上对有限合夥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无限责任合夥人
,即执行业务经营者、负责人,只要经营团队有技术及经营知识即可
可以技术、信用或劳务出资
而台湾正在进行的LP草案将排除公司法第13条
「公司不可为其他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或是合夥事业合夥人」
(工商时报 96/2/6 A10版)
权益合夥(Equity Partnershi)为美国RTC(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清理信托公司)
在1990年代处理不良债权(NPL)的方式之一
由RTC 出售倒闭金融机构之不良资产组合,再移转给介於私人部门公司与RTC间
的合资企业,希望借重私人部门的经验和效率,使资产回收利益之现值高於传统
将资产立即出售的价值
在合夥计划中,RTC 与民营投资者建立一联合企业架构,RTC 为有限合夥人(LP)
民营投资者多为股权投资人或资产管理公司,担任一般合夥人
(General Partnership,简称GP)
在合夥关系中,由LP 负责提供资产组合,GP 则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一旦资产完成处置,LP和GP 都享有处理资产後的股利分配
(我国金融机构处理不良债权机制之探究 黄惠敏 中原大学会计系 92/6)
除此之外 一般合夥人(GP)
可以share公司profit的30% 称之为积极的诱因
举例来说 今天基金公司为一般合夥人 出资1元
入股者为有限合夥人 出资99元
合资100元创造获利50元
一般合夥人虽然只占了1%的股权但却可以先share 30%获利=15元
剩余的35元才依照股份1:99来share
也就是基金公司赚钱 经理人可以获取庞大利益
但公司若亏损 经理人无法享有额外福利
经理人得和有限合夥人同舟共济
也因为利益庞大 才有办法结合各领域TOP的专家 执行复杂的投融资活动
否则在公司吃死薪水 谁要来?
「赚了才分」 这也跟一般公开募集型共同基金经理人专收手续费的经营模式不同
共同基金经理人及仲介主要收入还是靠所谓手续费管理费
就拿我先前去应徵的先x投顾公司代理的先机环球基金
基金亏损 跟代理商无关 我依然share手续费
所以先x投顾只要负责把基金卖出即可 而因为跟投资人不在一条船上
代理商跟投资人利益不一致的时候
就会出现 涨了要加码 跌了更要加码 无论何时何地 只要加码就是王道
小结﹔
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台湾无法成立PE
欧美国家却早就行之有年
即使未来LP立法通过 在没有解除第1项限制之前
台湾离PE成立还是遥遥无期
这也就是为何PE一定是外商公司
因为在台湾缺乏法源依据
另外 根据业内人士说法 倘若台湾税制不改革 纵使日後台湾通过MLP法案及允许PE设立
也会因为没有竞争力而没有公司愿意在台湾注册
如上述美国的例子 不但帮助银行清除不良债权(NPL)
更同时帮助有需要的企业 还发挥稳定资本市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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