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l624 (nel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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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司] 提辞呈後衍生的问题
时间Thu Nov 5 22:56:57 2009
※ 引述《pingchiwu (备长炭,爱你哟!)》之铭言:
: 有关离职事宜向版上的各位请益:
: 目前这个工作已经做满三个月未满一年
: (已通过适用期,虽然劳基法已经规定没有适用期这回事)
: 因找到更好的工作而於10月底向公司递出辞呈
: 当初与公司签定的合约有注明:
: 过适用期的员工若提离职需两个月的预告
: 否则就要赔偿公司两个月薪资的损失
: 公司主管口头答应让我"提早"一个月
: (也就是让我做到11月底而不是12月底)
: 但因新工作希望我能够在11月初到职
: 因此试着向现在的公司商量用赔偿的方式换得提早离职
: (这时候的我还是想好聚好散)
: 结果因此引发公司及主管们对我的不满
: 认为我不够尊重他们、没有给他们足够的时间找人交接
: (这点我承认,所以我愿意用赔偿的方式换得能提早离职)
: 双方交涉後...现在他们决定最早可以让我提前一周走人
: 但是後续的赔偿问题由人事部门跟我谈
: 现在当然轮到我不爽:
: 我既不能提早於11月初走人,又要老娘赔偿,凭什麽???
: 虽然我跟公司签了工作合约
: 但是两个月的离职预告根本是违反劳基法规定的
: (满三个月未满一年只需10天前预告)
: 我都没说公司规定的policy与台湾劳基法抵触
: 子法与母法抵触无效~老娘已经尊重你要跟你好聚好散没计较这个了
: 现在不准我提早离职就算了,还要我赔偿,有没有搞错?????
: 主管说~周一人事会跟我谈赔偿问题
: 我猜测~很有可能会要我以11月的薪资作为赔偿
: (也就是说,接下来11月上班,等他们找到人做交接都是做白工)
: 也或许会狮子大开口要我赔偿两个月等等....
: 有什麽方法可以跟他们抗衡?
: 如果他真的用损害公司权益要求赔偿而扣抵我薪资
: 我要怎麽跟他们交涉以求自保?
小弟上网查询了一下 针对劳资双方可否约定比劳基法还长的预告期间
行政院劳委会认为 若是约定劳工离职的预告期间比劳基法的规定还长
是比劳基法还低的劳动条件 该约定为无效
反之 若约定雇主的预告义务比劳基法的规定还长
算是比劳基法还好的劳动条件 该约定则为有效
而台湾高等法院对於这个问题 也采取和行政院劳委会相同的见解
认为约定劳工离职的预告期间比劳基法规定的还长
是违反「强制禁止」规定 该约定为无效
以下为行政院劳委会的函释及台湾高等法院的判决
供各位版友参考
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8年2月19日(88)台劳资二字第006099号函--
查劳动基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
准用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该规定为劳动条件最低标准。
基此如劳资双方约定劳工离职需有较劳动基准法为长之预告期间,系较劳
动基准法为低之劳动条件,该部份约定无效,无效部份,以劳动基准法之
规定取代。至於雇主预告之义务,应依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如有约定较
长之预告期间,系优於法令,自可从其约定。
二、台湾高等法院90年劳上字第71号判决要旨--
按不定期劳动契约,劳工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其终止劳动契约应於三十
日前预告雇主,劳动基准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三款定有
明文。本件卓○雄於八十六年三月间即任职上诉人公司,已如前述,而卓
○雄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已提出离职申请书,表示:因家庭因素,请公司
能尽快另觅适合人选,以便尽快完成交接工作等语,有其提出之离职申请
书可按,上诉人就此亦不争执,而该申请书虽无预告终止契约用语,虽无
预示离职期日之明示,并以呈请总经理批核方式为之,然劳工预告终止契
约为单方之意思表示,无须雇主之承诺,一经提出达到雇主,即生预告终
止之效力,上诉人与卓○雄间之劳动契约系属不定期契约关系,按诸上开
劳动基准法规定,卓○雄於离职前三十日前通知上诉人终止契约即为合法
。至本件聘用契约第八条虽约定卓○雄中途自行离职应於六个月前书面通
知上诉人,否则赔偿之约款,惟该约由上诉人预先拟定条款,卓○雄多为
附合该契约条款而签字捺指印,依劳动基准法第一条第二项雇主与劳工所
订劳动条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标准规定,关於双方权利义务事项,
如有抵触法律强制禁止规定,该约款自不因签订於契约内即认有效,上述
六个月预告期间约定,已违劳动基准法规定,是为加重卓○雄之责任,为
不利於劳工之劳动条件,则该聘用契约第八条约定,应已违反强制禁止规
定,而属无效,自不得拘束卓○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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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2.149.214
1F:→ emuless:第四行'反之...长'的长是不是要改成短? 看语意应该是如此 11/05 23:02
2F:推 yphs88:劳基法仅供参考用 11/05 23:30
3F:推 cathylcat:第四行是指"雇主"预告的时间,比法定规定长是优於劳基法 11/05 23:37
4F:→ cathylcat:所以其为有效。劳基法是保护劳工权益,不是参考用而已 11/05 23:38
5F:→ magic999:反正很多公司都把劳基法当参考用阿,不然怎会有这个案 11/06 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