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ggyqoo (佩姬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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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公司] 请问下班途中出车祸?
时间Mon Dec 7 19:33:14 2009
<资料来源>
http://www.bli.gov.tw/sub.aspx?a=ialks4LPa9w%3d
被保险人於上下班路途中发生事故可否请领职业伤害伤病给付?
依照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第4条规定:
「被保险人上、下班,於适当时间,从日常居、住处所往返就业场所
之应经途中发生事故而致之伤害,视为职业伤害。」
及第18条规定:「被保险人於第4条、第9条、第10条、第16条及第17条规定而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视为职业伤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为。
二、未领有驾驶车种之驾驶执照驾车者。
三、受吊扣期间或吊销驾执照处分驾车者。
四、经有灯光号志管制之交岔路口违规闯红灯者。
五、闯越铁路平交道者。
六、酒精浓度超过规定标准、吸食毒品、迷幻药或管制药品驾驶车辆者。
七、驾驶车辆违规行驶高速公路路肩者。
八、驾驶车辆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驶或在道路上竞驶、竞技、蛇行
或以其他危险方式驾驶车辆者。
九、驾驶车辆不依规定驶入来车道者。」
劳保被保险人如於保险生效期间因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以致受伤,
符合上开规定,属本保险之职业伤害,其因该次伤害以致不能工作,
未能取得原有薪资,
经住院或门诊治疗达4日以上者,依照劳工保险
条例第34条规定得
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请领职业伤害伤病给付。
是故被保险人所患伤害如符合上开规定者,
得检具伤病诊断书正本洽请投保单位填具伤病给付申请书及劳工保险
被保险人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而致伤害证明书盖妥单位图记、负责人、
经办人及被保险人印章(表格可至本局网站下载使用)於2年请求权时效
内一并寄局办理请领手续。惟如经本局审查,属普通伤害者,依照劳工
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住院诊疗4日以上未取得原有薪资者,始得请领普
通伤病补助费,门诊及在家疗养期间不在给付范围。
<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定义>
「上下班时间必经途中,因上下班发生之事故」,
系指被保险人为上班及下班,从居住处所到工作场所之间,
在适当的时间内,以适当的交通方法,在必经途中所发生的
事故而言。故审核时,应就其起点、终点、经路、交通方法、
时间、脱离行为及中断行为等各项因素详细查证事实後,
作正确合理的认定。
另外,如果是中午回家吃饭/晚上加班中途回家吃饭也有在劳保保障内。
「被保险人於工作途中之休息时间(如中午),回家用餐往返
居住处所至工作场所必经途中发生之事故,可视为上下班途
中所发生之事故以执行职务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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