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osun (mao)
看板Salary
标题Re: [问题] 非自愿离职证明
时间Wed Apr 11 23:35:42 2012
※ 引述《sheep1016 (梧栖小羊)》之铭言:
: 小弟有个朋友最近遇到一些问题想问问各位大大~
: 他在一间公司做了两年又五个月
: 今天主管打电话给他说已经找到新的人员!!
: 所以你就做到月底,明天开始交接!!
: 前一阵子许多人都在传说我朋友不做
: 我朋友跟主管不太好,所以应该是不适任离职
: 这样可以申请非自愿离职吗?
: 还有这样公司会给遣散费吗?
: 这样有算提前告知?
1.因为是主管提出,不是你朋友主动提出,所以算是雇主终止劳动契约
而依劳基法第11条规定,除非有以下五种状况,不然雇主不得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且依劳基法第17条规定,
必须发给资遣费。
换句话说,除非
雇主能举证你朋友确实有不能胜任工作的状况,不然不可以
请他走路。就算能提出,也
必须付给资遣费。
*资遣费算法:依劳工退休金条例,金额为 [2 + (5/12)] x 0.5 x 平均工资
2.接下来看预告期间,依劳基法第16条:雇主须於20天前提出预告
也就是雇主在今天(4/11)提出,那你朋友的最後工作日的确是在4/30没错
但
这20天仍须支薪,且每星期有两天带薪的谋职假(同条)
3.所谓的非自愿离职证明,就是
在离职证明中注记离职原因为劳基法第11条
总结来说,你朋友现在要做的事情如下:
1.和主管确认是不是要资遣他? 用哪一条法条资遣? 会不会给资遣费?
2.会不会开非自愿离职证明(也就是上面会写劳基法11条第X款的离职证明书)
3.千万不要签主动离职书
4.如果主管(或公司)在红字部分有任何一点没做到,立刻找劳工局检举
当然,诉诸法律是最後手段,如果能和公司协商出一个双方满意的条件,也无不可。
不过记得要白纸黑字写下来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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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3.146.195
1F:推 sheep1016:感谢大大的讲解!!好清楚!! 04/12 03:23
2F:→ sheep1016:那请问公司没有照规定给特休假7天 04/12 03:27
3F:→ sheep1016:请问可以追加回来吗? 04/12 03:27
4F:→ maosun:追不回来的,一样直接去检举吧 04/12 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