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osun (mao)
看板Salary
标题Re: [请益] 不签5年合约就资遣?
时间Wed Apr 25 17:37:33 2012
※ 引述《irenenige (踢踢牙:))》之铭言:
: 公司的同事当初和我是同时期进来,
: 当初我们都是应徵采购,
: 公司在今年决定开发第二事业,
: 於是把我同事调过去国贸业务部门,
: 老板说会把毕生绝学交给我同事,
: 所以就拿了合约书叫我同事签,
: 合约内容--> http://imgbox.com/gallery/edit/lBdw9iEn4e/1cssXRYE0TRCvTd8
: 然後没有签约金,每个月业务奖金3000元,
: 年终是保障1.5个月,加上第二事业净损益的6%
: *合约第一条是指若未满五年离职
: 每个月的业务奖金3000和年终的净损益6%要全数退回
: 我同事评估过後认为这张合约很不合理
: 因此不愿意签,
: 老板就和她说这样公司没有她的位置,要资遣她
: 我想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里?有没有触法呢?
: 如果是这样的话对劳工不是一点保障也没有吗
: 谢谢!!
严格来说,这个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
1.先讲新部门的部分
此份合约书算是劳动契约,其中在奖金和5年限制算是劳动条件
而劳动条件是由劳资双方协议的,所以并非只有"YES"或"NO"两个选项
如果有一方不接受,那另一方只能摸摸鼻子认了~不能强迫
因此建议和老板协调看看,说5年太长了,到时候都人老珠黄了~可不可以改2年?
2.再来讲资遣的部分
依劳基法第11条规定,资方要能举证有下列5种情况之一才能进行资遣: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贵公司看起来并没有以上的状况,因此不适用这一条
倒是如果老板硬逼你们签合约,而你们不想同意时,其实是用第14条
一、雇主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於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契约所订之工作,对於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而无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於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给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也就是俗称员工开除老板的条文,来要求老板给资遣费
换句话说,如果你不想签,又想继续工作,老板必须举证你有11条事实才能资遣你
如果你不想签,又不想继续做(反正老板也会逼到你不想做),就用第14条领资遣费
这也是为什麽推文有说"只要有资遣费就得走路"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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