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eSaint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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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跟前几家公司要求开立服务证明
时间Wed Sep 17 11:25:53 2025
※ 引述《gsp0309099 (笑看红尘只为红颜)》之铭言:
: 最近我要报名一项考试,
: 报考单位的简章要求提交服务证明书,
: 并提供了特定格式,
: 用来证明我在其他公司
: 做过相同职务的经验。
: 但我联系了好几家前公司,
: 他们都不愿意开具证明,
: 感觉只是为了省事不帮忙,
: 甚至表示只能由前公司自行决定
: 是否开具服务证明
: 我查了资料,发现劳工有权要求前公司
: 开立服务证明书,
: 且不一定要使用公司自己的格式,
: 有些说你不在职了 或离职太久了
: 拒绝开立服务证明书。
: 请问现在的法规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 如果公司不配合,我真的没办法要求吗?
: 有没有申诉或投诉的管道?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81778/81796/81939/post
劳动基准法第19条规定:「劳动契约终止时,劳工请求发给服务证明书,雇主或其代理人
不得拒绝。」
服务证明书之记载事项
服务证明书目的是证明劳工的工作经历,以利於劳工求职之用,因此不得纪载不利於劳工
求职的事项。
如果雇主拒绝/迟未发给服务证明书
如雇主违反劳动基准法第19条规定拒绝发给服务证明书,依同法第79条,得处新台币
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劳工可至工作所在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直辖市、县(市)政府劳工局(处)或社会
局(处)】提起申诉或申请调解。
劳工请求雇主发给服务证明书之期限
劳动基准法第19条所称之「劳动契约终止时」,自应包含「劳动契约终止之後」;并且依
同法第7条规定,雇主本应保管劳工名卡至
劳工离职後5年。因此,若劳工之劳动契约後5
年内向雇主请求发给服务证明书,雇主不得拒绝。
看起来超过5年就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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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IceSa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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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IceSaint (59.125.180.199 台湾), 09/17/2025 11:27:12
1F:→ cityhunter04: 他们会说过了五年,纸本资料销毁了…查无资料 09/17 11:28
※ 编辑: IceSaint (59.125.180.199 台湾), 09/17/2025 11:28:23
2F:推 modblu: PUSH 09/17 11:50
3F:推 lasara7890: 推 长知识 09/18 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