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tchellChen (米球)
看板ServiceIndus
标题Re: [问题]关於服务业的加班费的问题
时间Mon Mar 17 22:39:57 2008
※ 引述《jetblue (想要下五子棋的新咖)》之铭言:
: 是这样的,我目前就职於某间眼镜公司(非大型连锁)
: 每天上班的时间为早上九点半到晚上十点.
: 关於上班时间我是没有什麽太大的意见了
: 但我现在的问题是在於基於我们是服务业的门市,
: 所以三不五时就会超过下班十点才走,但多出来的时间
: 又没有任何的加班费,让我们忿忿不平.
: 但现在我们苦於对於法令的不了解,所以也不知道怎麽来反应
: 请问各位先知们关於服务业的加班费该是怎麽算的呢
: 或者是可以告诉我们用什麽方法来跟公司反应才会是最有力的呢
: 谢谢
加班者 依工作规则 无工作规则者 依劳基法
工作规则抵触法令者 无效
你可以查一下劳基法
加班算法工作第九小时起每小时1.33
第十一小时起每小时1.66
每日不得工作超过12小时 如有特殊因素 须向工会或主管单位报告
法令如下
第 24 条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
以上。
第 32 条
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
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後,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
前项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但应於延长开始後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工会;无
工会组织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延长之工作时间,雇主应於事後补
给劳工以适当之休息。
在坑内工作之劳工,其工作时间不得延长。但以监视为主之工作,或有前
项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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