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a0519 (橘子御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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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这样的老板,我还要在上班吗?
时间Sun Jun 8 03:48:39 2008
※ 引述《oneas567 (薰)》之铭言:
: 这个月,领了薪水才知道原来我们老板有规定7点上班,6点50分以前
: 要打卡,不然就算是迟到要被扣薪水200元,忘记打卡者要被扣500元
: ,这项规定只有总公司的人知道,我们这间分店根本就没这项公文,
: 就直接被扣了5千多元,因我都6点5X分打卡,重没有迟到过。
: 我一个月薪水18500元,须扣除劳健保费,才是实领的薪水,上个月加班
: 三天,加班都需加8个半小时,竟然领到的薪水是1天596.6.....元除不进
: 每天上班8个半小时,也只有月休4天,一个不高兴就扣薪水,就扣假,然
: 到有钱人就可以这样欺负人吗?
: 请问,有办法告他吗?
: PS:全公司的人员都被扣薪水1000~7000元不等.......
: 总公司:黄帝大饭店(高雄)
: 分公司:大目鲔商务旅店(高雄)
刚刚大略帮你查了一下劳工基准法细则 看能不能帮上你
第一章第七条
劳动契约应依本法有关规定约定左列事项:
一、工作场所及应从事之工作有关事项。
二、工作开始及终止之时间、休息时间、休假、例假、请假及轮班制之换班有关事项。
三、工资之议定、调整、计算、结算及给付之日期与方法有关事项。
四、有关劳动契约之订定、终止及退休有关事项。
五、资遣费、退休金及其他津贴、奖金有关事项。
六、劳工应负担之膳宿费、工作用具费有关事项。
七、安全卫生有关事项。
八、劳工教育、训练有关事项。
九、福利有关事项。
一○、灾害补偿及一般伤病补助有关事项。
一一、应遵守之纪律有关事项。
一二、奖惩有关事项。
一三、其他劳资权利义务有关事项。
第九章第三十八条
工作规则经主管机关核备後,雇主应即於事业场所内公告
并印发各劳工。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之事业场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订立适用於其事业单位全部劳工
之工作规则或适用於该事业场所之工作规则。
就你一开始说的发薪水时才告知你迟到要扣薪水的状况,主要以这三条法规为主
上面三条法规明文规定雇主在雇用你时,就有告知所有规定的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到了发薪水时,才告知你扣薪规则已经不合理
也违反劳工基准法。
所以你要告,光这一项你就站得住脚了。
希望这些可以帮你争取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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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何事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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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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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要继续从事这份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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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不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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