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liamchu01 (william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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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在某间饮料店遇到的问题
时间Wed Jul 30 11:37:44 2014
小鲁我朋友在六月初进了某家号称黄金比例最好喝的饮料直营店上班,
因为私人因素种种原因在七月中向干部请求离职,(有对话记录)
但是其中一位干部不断挽留小鲁我朋友,(因为他们非常缺人)
挽留到现在。
但是小鲁我朋友在七月底已有要面试其他工作的打算,
而他面试的工作上了在八月初就要去报到。
据他所说,
他们签署的合约上有说-最底层的正职要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
并未做满六个月要赔五千训练费。
如果小鲁我朋友在做满七月後,八月初离职,
干部跟他说不只拿不到七月份薪水还要赔公司五千块。
但是依据劳基法规定
一、劳工自请离职时,雇主可否以契约订定较劳动基准法预告期间为长的约定?
劳基法第16条第1项规定:「雇主依第11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
之规定:一、继续工作3个月以上1年未满者,於10日前预告之。」
雇主不得与劳工约定较劳基法预告期间为长的预告期间,例如劳工年资为3个月以上1年未
满,若欲自请离职,依照劳基法规定之预告期间为10日前,但雇主却以契约要求劳工须30
日前预告。雇主如有违反较劳基法规定为低的劳动条件,该部分约定无效,无效部分,应
以劳基法之规定取代,亦即劳工只需遵守法定预告期间即可。
不定期契约劳工自请离职时,依照劳基法的上述规定,劳工有预告雇主的义务。雇主纵然
未於预告期间内批准辞呈,但并不影响离职的效力。至於离职何时生效,劳基法并无明文
规定,若劳工是遵循预告期间之规定,则以预告期间的届满日。
劳基法修正草案第18条之2第1项规定(99年7月版本):「未符合下列规定,不得为最低
服务年限之约定:1、劳工所具备专业技术与知识,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所必要者。2、雇
主有为劳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提供该项培训费用者。」
这样他们公司的合约是否违反了劳基法,
并且应该支付七月份的薪水给小鲁我朋友呢?
请PPT版上的神人大大们帮帮我朋友!!!!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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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williamchu01 (222.251.16.221), 07/30/2014 18:27:32
※ 编辑: williamchu01 (222.251.16.221), 07/30/2014 18:29:12
1F:推 nadoka:完全违法,你已经於10天前告知,有做的就该给薪水 07/31 02:00
谢谢
只是要是他们仍不给我朋友薪水
可以向劳工局申诉吗
有对话记录
跟打卡记录的照片
2F:推 stay0316:违法阿 擅自扣钱 不给薪水07/31 02:18
呜呜
我朋友超无奈的啊QQ
※ 编辑: williamchu01 (222.251.29.9), 07/31/2014 11:21:45
3F:推 nadoka:当然 你不申诉 就被吃掉 他们又没损失 08/02 04:47
4F:→ nadoka:反正又没打算继续做 08/02 0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