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jade (啦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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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网路传档涉侵权营利 重罚50万
时间Fri Jun 15 13:19:32 2007
记者: 林谕林/台北报导
为约束违反着作权的网路侵权行为,立法院昨三读通过《着作权法》修正案,
规定未经同意,意图透过网路,公开传输或重制他人着作,只要涉及侵权与营利两项
要件,最重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过,「非意图」提供网友违法下载或传输他人着作的软体或技术,
将排除在上述规范之外。例如即时通讯、网路电话、网路新闻台、拍卖、网上碟、
部落格、家族、相簿,都不在新增条文约束范围内。
国民党立委谢国梁表示,目前提供点对点(P2P)下载服务的网路平台,
例如雅虎奇摩、KKBox是合法业者,都有取得相关着作权;但有些违法业者并
未取得着作权就供网友下载音乐或电影档案,并获取利益,
损害着作权人权益甚钜,才会提出修法。
《着作权法》三读修正通过条文,新增若未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或授权,
意图提供公众透过网路公开传输或重制他人着作,侵害着作财产权,
且对公众提供可公开传输或重制的电脑程式、技术,而受有利益者,视为侵害着作权。
修法同时规定,若违反上述规定,并经法院判决有罪者,应马上停止侵权行为,
若判决後仍不改善,经过主管机关邀专家学者及相关业者,认定侵权行为情节重大者,
主管机关应限期一个月内改正,若不改正,可以命令停业或勒令歇业。
新闻来源:中时电子报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614/4/fve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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