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lueBird5566 (唯一支持陈时中)
看板StockPicket
标题Re: [板务] 板规修订
时间Tue Apr 11 02:23:03 2023
※ 引述《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之铭言:
: 主旨:板规修正讨论 (4.3 版本) 之诉求回应
: 案号:一一二年股板字第四零五之一号
: 说明:
: 兹就提案人 BlueBird5566 提出的意见,回应如下:
: 甲:板务处理相关
: 一、关於「轮值制度」,如果要谈废止,其实我个人认为与其回归本来的「单人认定」模
: 式,更合理的作法是检举、申诉均采行合议制认定。
: 换句话说:(违规:无违规比例)
: 三对零 → 违规
: 二对一 → 违规
: 一对二 → 无违规
: 零对三 → 无违规
: 如此一来,方可保证对於看板风气的掌握,并使板主间更积极交流、协助执行板务,
: 并减少标准方面的歧异。
这部份比较属於板主群的工作模式
所以等之後新板主上任 再由板主群讨论就好
建议废止只是提醒之前使用轮值的方式造成的一些问题
例如A板主超过多日未处理板务 会影响後续案件处分无法累进
若回到合议制 我觉得不错 可以减少单一板主主观认定的问题
不过变成每个板主每篇检举都要看过一遍
由於这是板主需花时间处理检举文 所以仅稍微说明优缺点
最终使用哪个方式 由板主群决定就好
: 二、至於「通知被检举人到案」的环节,这是经个人观察部分热门看板(如希洽板、台篮
: 板等,均为个人曾任或现任之看板)的情况後,觉得可以尝试的一部分。如果认为通
: 案上不宜采「一体适用」的准绳,其实亦可改为仅在必要时才通知其中一方回应,以
: 减少日常性的困扰。至於要素,则可以再讨论。
1、同意必要时才通知回应
2、建议回应时间缩短到24H 甚至更短 或者由板主依状况给予不同回应时间
例如有些是文章分类错误 这类给到72H修正就有点太久
另外如果改为板主合议制 那就不是单一板主决断
似乎也不用通知检举人到案说明?
毕竟若检举人 + 板主*2 都认为违规 代表满足客观条件 也不用通知检举人说明了
但若有2位板主以上认为有需要通知检举人说明 再通知即可
: 三、关於「滥诉」一节,经重新研议修订方式後,现提出新版本如下:
: 「经查有滥诉、诬告行为者,板主群将向小组长申请拒绝受理其检举。此犯行构成条
: 件包括但不限於:
: 1. 检举节录断章取义致使语意完全相反者
: 2. 凭空杜撰违规内容误导板主处分者
: 3. 违规客观事实完全虚假者,但於原发文者编修文章时,不在此限
: (板主可以查到编辑记录)
: 4. 以无关言辞强加於所检举的内容之上者」
: 不知对此看法如何,还是有可再改进的?
个人目前没有意见 可以先试行 未来若有调整必要可再调整
: 乙:发文规范相关
: 四、对於「转录他板文章」的部分,我认为可考虑独立出一个新的板规。大概草案如下所
: 示:
: 「1-10 转录文章
: 说明与发文规范:
: 1-10-1 本板仅开放转录『新闻』类文章,不开放其他分类文章的交流,
: 违者依板规 4 相关条款处分。
: 有相关讨论需求者,请迳洽该看板参与。
: 1-10-2 转录文章请移除原看板推文以尊重各板不同之板风,违者板规4-1处分。」
: 同时作为配套措施、并避免文字上的重复,原板规 1-2-9 将予以废止。
1-X 是分类的说明
所以用在1-10不太对
可放在4-2-7或4-12
: 五、对於「情报」分类,个人考虑明文限制如下:
: 「不得转载不具国内外上市柜公司董监资格之人员的社群媒体贴文,违者板规4-1 处
: 分,严重者以板规4-3 处分。」
: 这是因为以个人看法而言:
: 一:如果开放政府官员、政治人物的部分,将造成较为激进的政治笔战言辞,且只会
: 沦为海钓场,无益於增进良善的风气。
: 二:如果开放分析师、投顾的部分,将形同助长歪风(按《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
: 第六条第一项,「非依本法不得经营证券投资信托、证券投资顾问及全权委托投
: 资业务」;又《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之一,「以借款、收受投资、使加入为股东
: 或其他名义,向多数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项或吸收资金,而约定或给付与本金
: 显不相当之红利、利息、股息或其他报酬者,以收受存款论」)。
同意~
: 丙:执法标准相关
: 六、对於「处分累进」制度,同我日前在组务板时的答辩,从合理的角度来说,理想的累
: 进制度应考量到「是否为同条板规重复违规」、「前次受过的最终处分期间」。举例
: 如下:(假设在第一次违规前,都没有处置记录)
: ┌─────┬─────┬─────┬─────┐
: │ 人员 │ 违规日 │ 涉及板规 │ 结论 │
: ├─────┼─────┼─────┼─────┤
: │ 使用者甲 │ 03月01日 │ 4-2-1 │ 删文 │
: │ ├─────┼─────┼─────┤
: │ │ 03月05日 │ 4-5-2 │ 水桶七天 │
: │ ├─────┼─────┼─────┤
: │ │ 05月10日 │ 4-2-5 │ 水桶七天 │
: └─────┴─────┴─────┴─────┘
: *以上是理想的配置状况;如果按现行的板规阐释走,05月10日时应受的处分是「水
: 桶一月」,显然有不符比例原则之虞。
: ┌─────┬─────┬─────┬─────┐
: │ 人员 │ 违规日 │ 涉及板规 │ 结论 │
: ├─────┼─────┼─────┼─────┤
: │ 使用者乙 │ 06月02日 │ 4-5-1 │ 水桶七天 │
: │ ├─────┼─────┼─────┤
: │ │ 07月08日 │ 4-6-1 │ 水桶七天 │
: │ ├─────┼─────┼─────┤
: │ │ 09月21日 │ 4-5-1 │ 水桶一月 │
: └─────┴─────┴─────┴─────┘
: *以上是理想的配置状况;如果按现行的板规阐释走,07月08日时应受的处分是「水
: 桶一月」、09月21日则变成「水桶一年」,同样与比例原则相违背。
: 另对於删文部分,我认为其他处分已经吸纳下来了,因此不需要再另外写明。至於「
: 连续犯」违规,目前已有依据违规次数,在乘以基本罚则後计算应受处分期间的作法
: (例如:连续违规达三篇时,将处水桶二十一天),但是否有需要明文化规定,仍有
: 待确认。
连续犯的部份一定要明文
因为目前板规是写
2. 若处置当下有
多项待处分违规,且先前没有违规处分纪录,以
处分较重者计。
例:若同时违反 4-1 砍文和 4-3水桶七日,则处刑则较重者水桶七日。
若有十篇文章违反4-2-1 按照这条板规这十篇都是只能删文
但若有事先定义连续犯的罚则 maybe就是直接水桶七天或更高~ 依犯行
再例如违反两篇 4-6-1 是水桶七天
依现行板规要用处分较重的计 所以应水桶七天
所以目前依据违规次数 乘以基本罚则 也就是14天
是有点违反板规的..
再举个极端的例子 若我连续发二十篇文 每篇都骂脏话
当然板主可以用4-0退文处理
不过单纯以板规来看
二十篇文会违反 每日上限五篇的板规(水桶七日) 以及 4-6-2的脏话 (七天)
但处置当下违反多项板规 要以"最重的"来计 所以只能判七天
不过会有连续犯的想法 是因为前板主的效率不彰
导致有些人可以连发N篇违规文 但若未来板主群效率很好 依现行板规即可
: 七、对於「脏话」部分,实际上我也曾想过要调整执法标准,经观察後觉得本应要限缩为
: 「干X娘」、「肏X妈」或其同义,但碍於部分现实问题而未能成事。是此,趁现时
: 将考虑明文标明不得使用的字词,并加上「情节不严重时得不罚」等内容。
「情节不严重时得不罚」
这个麻烦的是 到时被罚的人会说 「为啥某A骂 他妹的 就不严重 不用桶」
「我骂你妈的就要被桶」?
然後变成板主群每次桶脏话时 都要记得很清楚自己过去的判决
不然同一句脏话 半年前判免罚 半年後判要罚 一定会被抓出来鞭
说这是选择性判决
若是明文标明不得用的字词 依乡民的习性 一定会有各式的变化形可以玩
例如禁止 「他妈的」
那乡民就会说 TMD、踏马的、它妈的、她妈的、他妈得
基本上是禁不完的
或许可以明订可用的词 例如 干、他妈的 ? 但板规这样列举脏话很难看XD
所以我个人是建议 若语意非针对他人 且 未提到性器官 就免罚
例如 他妈的烂股 → 因不是针对他人 且未提到性器官 免罚
干你妈的机掰 → 提到性器官 罚
操你妈的逼 → 提到性器官 罚
干 我居然没买 → 不是针对他人 且未提到性器官 免罚
: 至於其他未回应部分,我的倾向是维持现状、不作任何调整,还请见谅。
: Stock 板主 laptic 上
提醒一下
一、过去有些人发文,推文满满的 黑丝++
这类推文当时也是被以徵站内信检举、处分 若有数十人,板主群也需处分数十人
这也是这次提出只禁徵友文 不禁徵友推文的原因
板主可再思考一下~
因为板友很容易看了文章就直接推文
二、过去常有板主未准时置底闲聊文的状况
所以才提议可以提早发闲聊文 板主就可以早点置底
请问维持现状的原因是?
另外此次清明连假五天 置底一直在3/31盘後闲聊
维持现状 不增加连假闲聊的规范原因是?
三、板主在 前几篇提到的 「证据排除法则」建议也写进板规里
否则对一些不常到检举板的人而言 可能会认为是选择性判决
不过这部份也可以之後与新上任板主讨论
避免板主群的处理方式不同
四、冤狱可折抵未来被处置天数 这部份也可写在板规里
避免之後有人挑毛病
五、1-2-3 规定新闻心得要30字以上 但未明确定义是什麽字
应效法八卦板定义为正体中文 避免争议
另外4-4 一行文、两行文、文章过短等 也可以定义不含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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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223.137.19.86 (台湾)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tockPicket/M.1681150985.A.797.html
※ 编辑: BlueBird5566 (223.137.19.86 台湾), 04/11/2023 02:35:26
1F:→ scum5566: 证据排除法是指把证据湮灭掉就不会被罚了? 那请问检举文 04/11 08:43
2F:→ scum5566: 格式要求检举人贴出违规事证是在贴身体健康的吗? 反正贴 04/11 08:43
3F:→ scum5566: 出事证板主也会视而不见(还有我那篇检举文底下根本没人 04/11 08:43
4F:→ scum5566: 在吵争,直接被锁定处理大家闭嘴,这算是另类的证据排除 04/11 08:43
5F:→ scum5566: 法吗,算了这当我在碎念) 04/11 08:43
6F:推 sherlockman: 所以不是说申诉了吗? 有管道不走 在这边讲都PO完了 04/11 20:36
7F:→ BlueBird5566: 人家在讨论板规 他在这吵 有够.. 04/11 22:09
8F:推 scum5566: 既然在提案修版规,我只是在表达证据排除法不合理;这算 04/12 06:47
9F:→ scum5566: 吵?好吧 抱歉 我飘走 04/12 06:47
10F:→ BlueBird5566: 觉得不合理干我这篇屁事喔 自己去发文提案啦 04/12 09:45
※ 编辑: BlueBird5566 (223.137.19.86 台湾), 04/12/2023 11:3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