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oussis (ppoussis)
看板StudyinNL
标题请问 [搬家入籍的] 事宜
时间Fri Jul 25 19:32:45 2008
最近要搬家
房东在六个月的租约上写 :
住家地址可用於邮局医院等联络地址
但是当我要求把我的户籍迁入时
他说 这样他要多缴人头税还有垃圾税什麽的
所以他打算写一封 “邀请函”
让我去City Hall 登记地址时
是以被朋友邀请的名义 帮他看家 (他要回中国半年)
在他家住个半年
我想请问各位
这样的作法是合宜的吗?
会不会有任何居留上 或是以後工作证办理的风险 ?
有时候在网路上看到租屋有特别写 “ 无法迁址入籍 “
而我同一个公寓的其他房客 好像也都没有入籍
请问他们的居住地址在哪里?
总得要一个合法的地址居住才符合居留权 不是吗?
请各位专家帮我解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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