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edyc (猴子)
看板Sub_GMobile
标题[判决] diefish5566 申诉 TOS 板主群 一案
时间Sat Jan 31 01:05:36 2015
申诉人:diefish5566
申诉案:
#1Kfwm63h (Sub_GMobile)
申诉案由:对板主水桶判决不服,请求撒销处分。
判决主文:请板主群修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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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群组长之前於
#1Kfwnbs7 (Sub_GMobile) 内叙明:
8/10 diefish5566 □ [检举] Sub_RolePlay组长a3225737怠职
下的三案,共有
8/10 diefish5566 转 [申诉] TOS板 peterman167 永久水桶
(本来想拿上面案当判例,结果找不到= =a,大略补上...)
总之思路同上,无论写错或理解错,非恶意不罚,若非恶意但造成他人损害,
可以酌量惩处该"过失",但1元不1元的根本不重要,永桶明显过重。
在我看来就只有与另一人挑衅而已,跟谣言毫无关联,请小组长重审此案。
又因 TOS 已转组至本小组,故由本人重审此案。
2. 本小点说明群组长公告叙明「该处分应与谣言无关」之部分。
依据群组长指示,组务检视板主水桶公告
#1Kfwm9eE (Sub_GMobile),
该公告判决内容有两点,一为「持续引战」,二为「造谣」,
「造谣」一词意义应为「刻意捏造或虚构言论」,
该公告文底下 sitos 说明的很清楚,
diefish5566 有关「造谣」部分的推文,
一未提及红利换现金一事,
二「1G游点等同现金1元」虽未直接於 9898 网站上列出,
但游戏基地与 9898手游基地同属城邦集团,
误判两者之间有相通性的可能性是有的,
虽然组务更认同 Initial5566 直接写信去向官方询问,
但说此为「造谣」的确不妥,
故此部分请板主重新考量。
3. 本小点说明群组长公告叙明「永桶明显过重」之部分。
板主於
#1KfwmLOA (Sub_GMobile) 表示,
之前在
#1JMpLJLa (ToS) 内已叙明:
「diefish5566 水桶28天,但由於情节严重,若有再犯将永久水桶处理之。」
该公告判决内容有两点,
一为「人身攻击」,援引板规 一之a 应判处 28 天水桶,
二为「恶意检举」之永久处分撤销,
根据此公告,所谓「若有再犯将永久水桶」可有三种解读,
一为「人身攻击」再犯,二为「恶意检举」再犯,三为任意板规违规再犯,
但因前半句为「diefish5566 水桶28天,但由於情节严重」,
故此句按上下文应为「人身攻击」再犯可能性较大。
针对板主水桶公告
#1Kfwm9eE (Sub_GMobile) 中判定引战部分,组务尊重其判决,
但引战部分的处分裁量为「依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或7~28天水桶」,
之所以於
#1Kfwm9eE (Sub_GMobile) 之直接判定永久水桶,乃因援引板规三:
三. 明知故犯、恶意违规者,水桶期得依规定四倍+退文
累犯者永久水桶+退文
此部分若依上段所叙,
旧判决文
#1JMpLJLa (ToS) 之句意为「『人身攻击』再犯将永久水桶」,
则
#1Kfwm9eE (Sub_GMobile) 裁定之永久水桶即无效,
请板主群针对「引战」部分重新裁量处分。
若先前有「任意板规违规再犯」之处分判例,
请板主群於一周内补齐,并请修正
#1JMpLJLa (ToS) 之判决说明文字,以成判例。
补充:
1. 根据板主於
#1Koz-Rvr (Sub_GMobile) 的说明,
#1I_kR-js (ToS) 判决公告内有下段文字:
若再犯将以板规三永久水桶处理
三.明知故犯、恶意违规者,水桶期依规定四倍+劣退
累犯者永久水桶+劣退
---------
但此次是以板规1-c而非板归1-a处理
因此此次不给予永久水桶
此例中可推论以往板规是以「违反同一条板规」为判决依据,
所以才会有「此次是以板规1-c而非板归1-a处理」之判决理由,
故本案中需申诉人也违反同一条板规才可依判例援引板规三。
2. 根据板主於
#1Koz-Rvr (Sub_GMobile) 的说明:
以这边来说
不论挑衅、吵架、人身攻击、刻意引发笔战、闹板(刻意讨嘘等)
我们都是算一-a,也不会因为他同时闹板又挑衅然後一-a判两次
组务认同板务的说明,
也就是申诉人於
#1JMpLJLa (ToS) 及
#1Kfwm9eE (Sub_GMobile) 均违反一之a,
故此部分组务认可板务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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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iefish5566: 谢谢组长 辛苦了 01/31 02:40
2F:推 louiswoman: PUSH 群组长认证的明显过重 01/31 15:19
3F:→ peterman167: 阿不愿意回我那篇喔 01/31 15:36
※ 编辑: weedyc (118.232.119.129), 02/05/2015 01:3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