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cundus (Silence)
看板Sub_GMobile
标题Re: [申诉] P&D版 jschenlemn版主 判决标准不一
时间Thu May 21 11:03:38 2015
※ 引述《jschenlemn (sinra)》之铭言:
: 小组长您好,对申诉人提出之质疑作以下回覆
: 1. 攻击的言论千百万种,然而严重与伤害程度却有分别
: 若予以相同的处置,则陷於僵化之囹圄。试问这样对板友难道更有保障?
: 虽superLM推文确实对事件,对板友有所批评。然而他所使用之措辞,我认为并未
: 过分逾越公序良俗,或是造成严重对立引起多人反感。
(下述)
: 像是申诉人所列之「很激动」,「你下次就出来选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
: 「开分身」都尚属於合理评论,或是状态的描述。
: 也因此我才会判决「superLM使用之词汇并未达引战标准」
: 虽然申诉人感到反感不悦。然而,主观之反感属被攻击他方之「感觉」,
: 若仅依此主观价值判断即予当事人处罚,未免过当。
若jschenlemn版主认为superLM於 [证一]中之推文
并不到 挑衅, 引战 之程度
而认为是合理评论
请说明 1. 认为推文者不得质疑版主判决, 变相
质疑板规7-2-3 存在之必要性
2. 控诉推文者为他人之分身, 变相指控推文者
触犯板规7-1-4
3. 整段言论意图挑衅引战, 造成後续推文群情激动, 有钓鱼之嫌
(下述)
是否以上皆为合理之评论与状况, 并无违反板规 3-1 ?
: 2. 再者,superLM推文「我劝CO还是赶快上诉吧 不要开分身在那边推文很难看」
: 其中superLM推文「我劝CO」,因此很明确的『该段话是对CO所说,并不是指申诉人』
: 由此也可认定superLM并非针对特定群体攻击,而是针对特定个人表示意见
: 因此若真要提出人身攻击检举,应由CO为之,本案申诉人不适格。
前面已多次说明
[证一] 第 282~348 行, 节录superLM与我的推文
1F:→ superLM: 版主辛苦了 判决非常合理 当事人都没上诉了 旁观者很激动05/14 14:56
2F:嘘 secundus: 谁管他们有没上诉, 哪天莫名变成我被捅, 这我才怕05/14 14:58
3F:→ superLM: 真的觉得判决不好 你下次就出来选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05/14 14:58
4F:→ superLM: 当这版主很倒楣05/14 14:59
5F:→ superLM: 我劝CO还是赶快上诉吧 不要开分身在那边推文很难看05/14 15:01
6F:→ superLM: 敢酸人就不要怕被桶还开分身在那边闹 省省力气去上诉吧05/14 15:02
敝人於该篇文章有推文, 而superLM有此回文
敝人认为superLM指称推文者为CO之分身, 而敝人确有於该文中推文
推文内文之因果关系确实可对得上
且
#1LF11zu7 (Sub_GMobile) 已有判例
检举人jschenlemn以族群
吕龙玩家之身份提出上诉,
敝人则以
[证一]中之推文者之身份提出上诉
若此案jschenlemn版主认为敝人不适任当事人
那为何 [证一] [证二] 中可以此标准认定某特定族群为当事人 ?
又为何
#1LF11zu7 (Sub_GMobile) 中
检举人jschenlemn可认定自己为当事人并提出上诉 ?
提醒一下,
推文者应可视为一
群体无误
而敝人是以群体中之一份子之身分, 提出检举与申诉
至於分身认定, 已多次说明, 不再赘述
: 3. 群体攻击之当事人认定上较为宽松,因此违规行为之判定应较为严格
: 因为每个人个人价值观或是社会经验的不同,对於攻击的认定上也有差异
: 所以应以较高的标准看待,以减少认定上歧见产生。
: 申诉人自认为推文所称指之分身,又引用版规禁开分身之认定自己名誉受损
: 然而,该段话明显是对CO所说,申诉人认定superLM所指分身为自己,此已有讨论的
: 空间。而後又引用版规来自我认定遭到名誉损害,实有过度引申之疑虑
若此案例有过度引申之疑虑
则
1. 为何判决
#1LKmpNcM (PuzzleDragon) 中之
耳机肥宅
与 版友文
#1LJB3hOj (PuzzleDragon) 可做连结 ? 应为互无关连之文章
见释疑 #1LKtgfmi (PuzzleDragon)
2. 申辩
#1L61VqPQ (Sub_GMobile) 中之
吕龙玩家之认定
此两案例为何无过度引申之问题 ?
: 关於上述
: 请参考之前的判决 #1L1xhJw1 (PuzzleDragon)
: 与後来的重新审议 #1L1_crSu (PuzzleDragon)
: 当时就像我之前在检举区所说 (当时我还不是版主)
: → jschenlemn: 所以问题还是在於1.指向性模糊 2.攻击性不强 03/17 20:46
: → jschenlemn: 指向性强,只要当事人不舒服就可以判罚 03/17 20:47
: → jschenlemn: 攻击性高,就算不是明确族群也可以以引战论 03/17 20:47
: → jschenlemn: 但今天两者都欠缺还要判罚就会像这样这麽多人反弹 03/17 20:48
: 当初该名板友说「这个板很有病XD」,被判罚引战後,引起大量版友异议
: 相比申诉人本案,指称对象的明确性,与词汇使用之严重性都比之前判例更为微弱
: 换句话说,也就是指向性与攻击性都不如之前的判决
: 却要判定引战的话,实为倒行逆施不妥之举
节录自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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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皆指向特定群体 (
吕龙玩家 /
推文者)
两者皆有贬抑用词 (
脑袋也变傻了 /
开分身在那边推文很难看)
两者皆造成该篇之推文言词激烈化, 有引战之实
(
#1L5HCVxy (Sub_GMobile) 第 90~247 行 /
[证一] 第 282~437 行 )
而superLM之言词更有
诬指推文者为他人分身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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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jschenlemn版主认为指向性不够强 ? 当事人(我)已跳出来检举
攻击性不够高 ? 前述备矣
敝人以为, 这已经解释得非常详尽
即因此部分有争议故上诉, 请组务定夺
: 3. 申诉人所提过往两个判例。1. caca5566 (#1LFWd0L3)
: 2. TinyMaster (#1LBdFSUs)
: 批评他人脑袋变傻,不但是强烈的攻击更是不实的指控
: 其严重程度并非本案所能比拟
: 若「很激动」,「下次出来选」,「找毛病」跟「脑袋变傻」用同样的处置,
: 并非明确之举。诚如我第一点所述,这样对板友反倒更没有保障
批评推文者为 1. 凑热闹旁观者
2. 不该对版主判决有质疑
3. 他人之分身
这攻击不强烈 ? 挑衅引战不够明显 ?
嗯..
此外, 若照此标准
应当不会发生 改判前之panbie判定 才是
: 而第二个案例中,申诉人忽略了,在TinyMaster跟Gravity113争论前
: 原文已经有雪华前板主的警告,之後才有重力跟台泥的争论。
: #1LBJO-MP
: → kirakishou: 请不要再继续影射 或是 挑衅 否则将依版规处份 04/15 14:50
: → kirakishou: 版 ----分隔线---- 规 04/15 14:56
: 版上对於不同立场之争论时常有之,基於保障言论自由之基本原则除非特殊情况
: 不然不会予以禁止。然而该文中(#1LBJO-MP),已经看出争论严重,引起双方严重
: 对立,相互影射挑衅层出不穷,也因此必须予以限制。
: 而现在的案例,其严重程度跟争论程度并非当初猴子王事件所能比拟
: 且并未有板主明确示警或限制讨论,自然不能视为相同处理模式之判例。
上篇在推文中G版主提出此问题, 敝人也接受此点
虽该判例中仅说明加重处理, 提高标准是於组务中说明
然引用不甚适当之判例, 确为敝人之疏失
但superLM之推文意图挑衅引战之部份, 仍可以此为参考
: 4. 从申诉人提出之[证一、二、三、四]也可看出,我在判决与说明都一再强调
: 「对象」、「词汇」、「反感」、「损害」四要素缺一不可
: 现在关於第一点,superLM後半段之推文对象明确针对CO,与其他人无关
: 就算前半段话语对象针对其他人。
: 然而以第二点词汇之标准来看,superLM所使用的词汇也未达引战的标准
: 况且由板主来判断,该段言论也未对版,版友造成明确严重之损害
: (比如说造成板上严重对立或是反感等等)
: 依此予以当事人免诉之判决,并不像申诉人所提未依照一定之标准或判例判罚。
对象 : [证一]中之推文者(包括我)
词汇 :
7F:→ superLM: 版主辛苦了 判决非常合理 当事人都没上诉了 旁观者很激动05/14 14:56
8F:→ superLM: 真的觉得判决不好 你下次就出来选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05/14 14:58
9F:→ superLM: 当这版主很倒楣05/14 14:59
10F:→ superLM: 我劝CO还是赶快上诉吧 不要开分身在那边推文很难看05/14 15:01
11F:→ superLM: 敢酸人就不要怕被桶还开分身在那边闹 省省力气去上诉吧05/14 15:02
反感 : 前述备矣
损害 :
1.
敝人之名誉
2.
[证一] 中之冲突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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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superLM: 版主辛苦了 判决非常合理 当事人都没上诉了 旁观者很激动 05/14 14:56
13F:→ asas789: 简单的说 上诉没用 死要搞死你就不可能让你活05/14 14:57
14F:推 john0909: 上诉还是那一群在处理阿 笑死05/14 14:58
15F:嘘 secundus: 谁管他们有没上诉, 哪天莫名变成我被捅, 这我才怕05/14 14:58
16F:→ superLM: 真的觉得判决不好 你下次就出来选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05/14 14:58
17F:→ superLM: 当这版主很倒楣 05/14 14:59
18F:嘘 hasroten: 又开大决拉wwwwww不爽出来选R 05/14 14:59
19F:→ secundus: 之前台泥被捅, 我有出来过 ? 05/14 14:59
20F:→ superLM: 敢说就不要怕被桶 硬凹真得很难看 我都替版主感到可怜05/14 14:59
21F:→ As1649: 奇怪 觉得版主做不好就一定要出来选?05/14 14:59
22F:嘘 uranuss: 放大绝:不爽自己出来选05/14 14:59
23F:推 chen31502: 大决都不用CD的哦05/14 15:00
24F:→ As1649: 那不是一堆人该选总统05/14 15:00
25F:→ xvmon123: >>superLM 这什麽逻辑 帮你翻译:不爽出来选 选不上别叫05/14 15:00
26F:→ xvmon123: ?05/14 15:00
27F:→ As1649: 笑翻了wwwwwwww05/14 15:00
28F:嘘 usoe: 不爽出来选RRRRR05/14 15:00
29F:→ KerLae: C_Chat版大绝:不爽罢免、不爽出来选 05/14 15:00
30F:→ nonverbal: 糟糕 这样我以後都不能骂总统了QWQ 05/14 15:00
31F:嘘 b2305911: 无限期支持楼下选2016宗痛 05/14 15:00
32F:→ Sougetu: 只允许用重选板主来解决问题,就是永远都解决不了问题 05/14 15:00
33F:→ asas789: 我说过了阿 版主屎缺想当要不是M就是享受皇城内的皇气05/14 15:00
34F:→ bluelamb: 真的觉得好莱坞拍得很难看 你下次就出来拍电影05/14 15:00
35F:→ bluelamb: 不要一直找毛病05/14 15:00
36F:推 peterman167: superLM 帅啦 不爽出来选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R05/14 15:00
37F:嘘 chopper0424: 我选过了 可以酸了吧wwwww05/14 15:00
38F:嘘 song042008: PAD一片祥和^O^05/14 15:01
39F:→ uranuss: 我都不能骂马囧了05/14 15:01
40F:→ superLM: 我劝CO还是赶快上诉吧 不要开分身在那边推文很难看05/14 15:01
41F:→ xvmon123: 选 都选 都可以选05/14 15:01
42F:→ nonverbal: 超奇妙的逻辑呢05/14 15:01
43F:→ asas789: 唉 皇城内一片祥和 炮口一致对外 霸气皇气05/14 15:01
44F:嘘 agito310258: 没想到这麽早就看到不爽出来选的大绝了05/14 15:02
45F:→ john0909: 原来他不上诉是真的想靠水桶之力 懂了!XDD05/14 15:02
46F:嘘 FeiYao: 赞啦,不爽出来选,选上想怎样做都行~05/14 15:02
47F:→ Minihil: 可是我觉得可能要永桶才抽的到(?)05/14 15:02
48F:推 As1649: 真的 不爽就上诉 小小乡民在这边觉得版主判决有问题会被 05/14 15:02
49F:→ As1649: 酸喔~ 05/14 15:02
50F:推 shinchen: 游戏版上也从来不乏会把判决内容无限上纲的版众 05/14 15:02
51F:→ superLM: 敢酸人就不要怕被桶还开分身在那边闹 省省力气去上诉吧 05/14 15:02
52F:嘘 chopper0424: 我都选过了superLM赶快告诉我我到底可不可以酸啊????05/14 15:03
53F:→ chopper0424: ??05/14 15:03
54F:推 a020012393: XXX我不但当过还坐了一年可以嫌这判决滥用职权吗?05/14 15:03
55F:→ acer5738G: 札克你不行 不爽就出来选阿05/1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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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问, 何缺之有 ?
: 以上陈述,望小组长明察,予以合理之判决
: 莫让许多前人努力的快乐讨论,轻松闲聊之游戏专版,变成动辄得咎、风声鹤唳之场所
: 谢谢
根据
#1L5HBYLr (Sub_GMobile)
[证一]
#1LLn-m8V (PuzzleDragon)
...个人认为, 嗯
以上答辩结束
烦请组务处理,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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